2020年12月30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姚某宁等人涉黑案公开宣判。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10项罪名58起犯罪事实及11起违法事实。该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大法庭公开宣判。
案件基本情况
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起,姚某宁为积累个人“名声”及聚敛钱财,召集被告人杜某辉等人举行“拜把子”等仪式,相约一起“混社会”,并被推选为“老大”。2004年4月,姚某宁带人主动投靠刚被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李某鑫,在听从李某鑫安排实施违法犯罪的同时,带领前述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等方式在兰州市西固区逞强耍横,并于同年7月4日首次有组织地实施持械入户抢劫案。后该组织通过不断网罗社会闲散及刑满释放人员迅速壮大组织实力,大肆实施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扩大非法影响,通过收取“保护费”、替人“摆事”、“要账”等方式聚敛钱财。2006年前后该组织已在兰州市西固区树立起非法权威,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姚某宁为首,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非法敛财200余万元,用于购置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犯罪活动费用及共同挥霍等。自2004年以来,该组织长期盘踞兰州市西固区,存续时间长达十余年,在组织意志支配下,先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69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将其非法影响力辐射至周边区域,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一审判决结果
兰州中院于2020年11月2日至6日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以被告人姚某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与原判刑罚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李某鑫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与原判刑罚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42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十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全案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对骨干成员同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查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各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追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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