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至12月15日全省检察机关办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19798件

时间:2020-12-30 17:13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记者王志俭文图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12月30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省检察院“履行检察机关主导责任、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波,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袁丽共同介绍甘肃省检察机关推进落实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发布几起典型案例,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波: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重要诉讼制度改革,是检察机关立足助推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充分履行刑事诉讼主导作用的实践体现。两年多来,甘肃省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稳步推进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效率不断提升,理性、平和、宽容的现代司法理念进一步彰显。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月1日至12月15日,全省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各类案件19798件26021人,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数的85.93%。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19157人,提出量刑建议15284人,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9152人,幅度刑量刑建议6132人,占比分别为59.88%和40.12%;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13577人,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人数的88.83%,其中采纳幅度刑量刑建议4956人,采纳率为80.82%;采纳确定刑量刑建议8621人,采纳率为94.19%。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并出庭的11574件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2345件,占20.26%;适用简易程序5008件,占43.27%;适用普通程序4221件,占36.47%。
  
  二、工作成效
  
  一是遵循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认罪认罚案件实体从宽得到落实。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对认罪早、认罪态度好、具有从宽从轻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起诉必要性和量刑优惠等多层次,最大限度体现从宽。202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能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不起诉处理的有6573人,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总人数的25.26%;被判处3年以下轻刑的案件,占适用该制度办理案件总数的90.41%,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占45.91%,认罪认罚实体从宽得到较好实现。
  
  二是注重提高诉讼效率,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从简得到落实。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履行主导责任,推动认罪认罚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难案精办。在适用该制度办理的案件中,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的占63.53%,其中适用速裁程序审查起诉的案件均在10日内办结,平均办案时间缩短7.5天,诉讼效率显著提升。兰州市检察机关通过会签文件明确了从宽办理的案件范围,协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并且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启动“轻刑快办程序”移送起诉;基层检察院刑检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案件的二次分流,确保符合条件的案件都能够纳入从宽快办程序。通过与看守所、法院沟通协商,建立“集中提审、集中出庭”机制,较好地实现了办案效率和公正双提升。
  
  三是充分运用确定刑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案件的稳定性得到增强。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我们在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同时,注意总结分析以往法院对同类型案件的判决情况,依法审慎提出明确量刑建议。通过开展法官、检察官、律师同堂培训,进一步减少分歧、形成共识。注重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做细做实量刑协商。2020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率从1月份的29.3%上升至11月份的68.06%,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从1月份的76.95%上升至11月份的96%。
  
  四是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司法公正得到进一步彰显。检察机关坚持“提速不降低质量、从简不减损权利保障”的原则,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采取多种措施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权利。一是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全面审查、认定在案事实、证据,决不为片面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决不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256名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但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高度重视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检察官在办案中,注重对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法律规定进行释法说理,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三是推动落实值班律师制度。省检察院及时下发《关于落实值班律师工作的通知》,各地与司法行政部门会签了《关于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办理中派驻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实施办法》,通过值班律师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确保其在充分知悉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除少数指定辩护和自行委托辩护的情形外,全省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占比达84.54%。
  
  五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体现。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既是从宽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目标追求。检察机关对发生在邻里、同事、亲友间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的,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法治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深刻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刑事犯罪发展态势,主动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融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中,在保持稳定适用率的基础上,坚持依法应用尽用,狠抓准确规范适用,不断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同时强化与相关机关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该制度稳健运行,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袁丽公布典型案列:
  
  【案例一】
  
  白某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
  
  认罪认罚赔偿和解量刑建议调整
  
  【要旨】
  
  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要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见,也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但从宽时应当予以考虑。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白某与被害人钟某在肃南县红湾粮站公寓楼二楼99号房间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后白某下楼到肃南县红湾综合市场地摊购买“福运得”牌菜刀一把,再次进入该房间持菜刀将钟某右腿砍伤。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钟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白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检察履职情况】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白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白某在侦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虽经检察官多次协调,白某与被害人钟某仍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但充分考虑白某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和愿意赔偿的态度,遂决定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白某在提起公诉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肃南县检察院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案件提起公诉后,白某与被害人钟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检察官遂向法院发出量刑建议调整书,将量刑建议调整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肃南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白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和环节。本案在提起公诉后、一审判决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积极发挥主导作用,适时调整量刑建议,既体现了对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从宽处理,又鼓励和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罪服法,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关系和谐稳定。
  
  【案例二】
  
  胡某交通肇事案
  
  【关键词】
  
  认罪认罚过失犯罪不起诉公开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案件,不仅要考虑到司法的公正性,更应该兼顾社会大众的可理解和可接受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体现法律的温情,提升司法公信力。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9日16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胡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对向驶来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一死一伤。经瓜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以及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胡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犯罪嫌疑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胡某是在与家人自驾游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其大姐死亡,胡某在事后非常后悔和悲痛,也尽全力补偿了大姐一家的经济损失及丧葬费等费用近八十万元,被害人家属亦对胡某表示谅解。且胡某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主动认罪认罚,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配合,认罪态度诚恳;在值班律师向其阐述了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后果后,其表示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程序及检察机关提出的刑罚均无异议。综上,因胡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拟决定对胡某作相对不起诉,并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之后,在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办理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案件,不仅要考虑执法的公正性,更应该兼顾社会大众的可理解和可接受程度。受害人家属在痛失亲人之时,过于刚性的执法和一味地追究犯罪人的罪责,既达不到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目的,也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运用不起诉权,有效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体现了司法温度。此外,通过公开听证程序,确保不起诉案件程序合法和实体公正,进一步增加了办案法透明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案例三】
  
  康某全盗伐林木案
  
  【关键词】
  
  破坏环境公开审查人民监督员补植复绿
  
  【要旨】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涉林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通过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促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康某全在李某家里主持召开修庙会议,并就此事做了分工。2019年1月初,康某全给各社负责人打电话安排剁料,随后各社负责人按照康某全的安排,于2019年1月5日至7日组织村民携带工具到梨树沟国有林地内共盗伐径级22-53厘米的青冈、松树等林木29棵,活立木蓄积11.7823立方米。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康某全系某合作社负责人,经营范围主要是苗木种植及销售,该合作社通过吸纳贫困户劳务、土地、资金等入股配股并每年分红的方式,带动高桥镇6个村128户贫困户增收,累计配股资金达到82.7万元,2018年实现分红50万元,为当地贫困户脱贫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全省检察机关“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精神,在不影响刑事诉讼程序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民营企业的影响,检察机关遂对康某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康某全积极理顺企业内部关系,尽量减少因自身犯罪对企业和贫困户脱贫的影响。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康某全积极配合,认罪态度诚恳,在值班律师向其阐述了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后,表示认可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程序及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缴纳被破坏林木的生态补植费用。随后,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审查的方式,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及拟处理意见作出评议。最终,检察机关对康某全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案件依法起诉后,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提前介入侦查、少捕慎捕、量刑建议精准化以及公开审查等工作方法,有效保证了认罪认罚案件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快、从简,促进了公正和效率的双提升。
  
  【案例四】
  
  石某鹏强制猥亵案
  
  【关键词】
  
  认罪认罚无正当理由上诉抗诉取消从宽量刑
  
  【要旨】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从宽量刑建议判决的案件,因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而不再具备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抗诉,建议法院取消基于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的从宽量刑。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鹏在嘉峪关市某宾馆前台及布草间内强行亲吻被害人张某并抚摸张某腰部及胸部,后张某报警,石某鹏在案发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检察履职情况】
  
  被告人石某鹏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拒不认罪,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对其以强制猥亵罪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在审判环节,鉴于石某鹏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对其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嘉峪关市城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强制猥亵罪判处石某鹏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石某鹏收到一审判决后,以判决书认定的具体情节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量刑较重为由向嘉峪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认为,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石某鹏以量刑过重及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原判刑罚所依据的量刑建议的基础已不存在,应取消基于认罪认罚给予被告人的从宽量刑,遂依法提出抗诉。嘉峪关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出庭支持抗诉。
  
  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石某鹏未能提交新的证据。2020年9月22日,嘉峪关市中级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石某鹏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是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本案中,被告人石某鹏在一审判决后虽有上诉权利,但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违背具结承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既表明其不是真诚悔过、尊重司法裁判,又引起二审程序,消耗了司法资源。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一方面是因为原判刑罚所依据的从宽量刑基础已不存在,另一方面也是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遵守承诺,形成尊重司法裁判的自觉,从而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定运行。
  
  【案例五】
  
  赵某诈骗案
  
  【关键词】
  
  公开听证认罪认罚确定刑量刑建议
  
  【要旨】
  
  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在办案中进一步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同时确保各方认同和接受认罪认罚的处理结果,以此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系某学院聘任教师。2020年5月10日,赵某通过更换微信头像伪造聊天记录截图的方式,冒充学院领导通过微信向8名学生干部发出收费通知,要求他们向每位学生收取50元,并于当天下午5时前交给他。8名学生干部信以为真,向404名学生收取费用共计202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赵某。赵某收到微信转款后,通过微信提现的方式将20200元赃款存入其个人使用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内。案发后,涉案赃款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赵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对认罪认罚从宽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进行释法说理,促成赵某退回全部赃款,及时返还被害人。经审查,承办检察官拟对赵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深化司法公开,增强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透明度,检察机关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邀请当地公安局、司法局工作人员及学院教师等参加听证,并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公开听证后,检察机关综合全案情况及听证员评议意见,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察委员会审议等程序,最终决定对赵某提起公诉。
  
  经积极开展量刑协商,充分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建议,赵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公开听证,主动听取各方意见,充分释法说理并接受各方监督,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的态度,也有利于消弭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疑虑。同时,通过公开听证,及时发现办案中的问题并依法纠正,对于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六】
  
  刘某新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毒品犯罪重罪案件确定刑量刑建议
  
  【要旨】
  
  毒品犯罪属于重罪案件。检察机关对重罪案件积极探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严格审查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社会危害性等情况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为案件快审快判创造了条件,最大限度地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诉讼效率。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5日,广河县公安局民警在临洮县某高速路收费站抓获被告人刘某新,从其驾驶的黑色越野车内查获用油光纸包装的块状毒品可疑物7块,经计量、鉴定,净重2495.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刘某新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就运输毒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刘某新进行释法解读,后刘某新表示认罪认罚,希望得到从宽处理。经仔细审查案件证据,积极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法院审判人员意见后,承办检察官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以及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等因素,提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刘某新认可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对刘某新提起公诉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及量刑建议。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毒品数量巨大,但被告人刘某新受人雇佣运输毒品,且所运输毒品尚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存在“从宽”的空间和条件。在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切实发挥在刑事诉讼中指控犯罪的主导作用,从量刑、诉讼效率等被告人可能获取的诉讼利益入手,对被告人充分解释认罪认罚从宽等相关法律规定,劝导其真诚悔罪,从而自愿认罪。同时,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为审判环节案件快速审理、被告人最终认罪服法打下良好基础,节约了诉讼资源,提升了诉讼效率,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记者提问
  
  中国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杨专委在之前提到,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只是对新型犯罪和不常见的犯罪,以及量刑情节复杂的案件,可以提幅度刑建议。但是有人认为,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会侵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此,您怎样看待?
  
  杨波:第一,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首先是请求定罪,其次是请求量刑。从权力属性上讲,量刑建议就是求刑权。依法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
  
  第二,从实践中来看,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越具体,越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合理预期,也有利于鼓励被告人及早认罪。而且,控辩双方能够平等地参与量刑协商,也有利于促进量刑的公平公正。
  
  第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既相关联,又相互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方,拥有求刑权,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又强调法官的最终裁判权。量刑建议可以有效化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心理,从而为法官最终裁判打下良性基础。
  
  法治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保障被害人一方的权益?
  
  袁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路径,既强调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也强调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从以下方面来保障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一是在确定对被告人的从宽幅度上,把被害人是否谅解、被告人是否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于被告人通过积极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的,从宽幅度原则上要大于没有获得被害方谅解的情形。二是被告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必须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被告人口头上表示愿意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但暗地里隐匿、财产转移,有能力赔偿却不赔偿的,不认定为认罚。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一方面要努力实现被害人权益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平衡,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也要认真审查,防止出现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花钱买刑”现象。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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