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0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涉嫌恶势力性质犯罪一案。该案是《反有组织犯罪法》施行以来兰州市审理的首起涉恶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9年期间,秦某某(另案处理)为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以成立或实际控制的某小额贷款公司、某担保公司、某零售部、某商贸公司等为依托,网罗社会闲散人员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成某、陈某甲、梁某、王某某、陈某乙和陈某丙(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公司化运营管理模式,利用自身企业平台,制定奖罚规定、发放催收业绩提成和奖金,许诺好处激励等方式提高组织内部成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安排团伙成员从银行贷款后以高额利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当贷款或月息不能按时收回时,该秦某某自己或安排公司成员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殴打、贴身跟随、威胁、恐吓、辱骂、滋扰)方式向债务人追讨债务,逐步形成了以秦某某为首,以张某、成某、陈某丙为骨干,以陈某甲、梁某、王某某、陈某乙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
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成某、陈某甲、梁某、王某某伙同秦某某等人在向债务人讨要高息债务中多次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急恶劣,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秦某某为领导者,以张某某、成某为骨干,梁某、陈某甲、王某某、陈某乙为参加者的恶势力,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展开调查,对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庭审中对举证、质证程序进行简化,重点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有异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进行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
该案庭审过程持续两日,因案情较为复杂,合议庭将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评议,择期宣判。(七里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