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院:行政案件实现告“官”见“官”“常态化”

时间:2024-01-05 18:00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记者 王志俭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2024年1月5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搭‘官民’之桥解行政之争”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副院长席小鸿,省法院行政庭庭长冯江,共同介绍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亮点及取得的成效,发布典型案例,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省法院副院长席小鸿介绍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亮点及取得的成效。
  
  2023年以来,全省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助推依法行政和法治甘肃、平安甘肃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聚焦服务保障,实现大局民生“同步化”
  
  2023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城建行政案件1063件,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提供司法支持。审结涉及土地、征地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民生领域行政案件1146件,着力解决困扰群众生产生活的难题。依法审理各类行政赔偿案件815件,及时消除违法行政行为的不良影响,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平台,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和甘肃法院诉讼服务网,推行电子送达、网上阅卷、线上调解、互联网“云开庭”等信息化、数字化服务,尽最大可能给当事人提供司法便利,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聚焦出庭应诉,实现告“官”见“官”“常态化”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各级政府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更加重视,配合程度更高。全省法院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加大通报力度、强化司法协同,全力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得到任振鹤省长批示肯定。省法院与省司法厅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沟通和通报制度,定期对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研判分析。案件异地管辖法院与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通力配合,三级法院法官、庭长、院长共同发力,采取巡回审判、网上开庭等方式,综合运用教育培训、座谈交流、工作研讨、行政审判白皮书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开展分类指导,提高了行政机关应诉质量。
  
  三、聚焦审判质效,打造案件审理“专业化”
  
  全省各级法院牢固树立“如我在诉”“案结事了”理念,全方位、多角度分析案件纠纷,从争议实质问题出发,力争实质解决行政争议。认真落实《甘肃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操作规程》,探索案件繁简分流快审快结机制,实行院庭长阅核制,严把案件质量关。围绕发改案件、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等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破解困扰行政审判质效提升的瓶颈问题。举办法检司一体化(行政方向)培训班、全省行政审判实务视频培训班,累计培训500余人次。加强三级法院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法答网、微信工作群,及时解决审判业务疑难问题。行政二审案件服判息诉率70.83%,位居全国第二。
  
  四、聚焦联动共治,力促纠纷化解“实质化”
  
  省法院与省政府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加强府院联动的十项重点工作,为府院联动提供了行动指南和制度保障。天水、陇南、定西、兰铁中院等建立了司法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的常态化、多方位、深层次的长效协作机制,召开府院联动暨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印发相关实施意见,有效加强行政案件执行协作、推动行政审判团队共建、诉源治理等工作。省法院发布《2021—2022年度全省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典型案例》,及时总结发现行政审判及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为法治政府建设积极建言献策。参加全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座谈会、省公安厅“法治公安”调研座谈会,研究上述领域行政诉讼案件情况,针对诉讼中反映出的执法问题,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意见建议。通过以上举措,有效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大道至简,实干为要”,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增强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有力度、有温度的司法服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省法院行政庭庭长冯江介绍了全省法院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协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动法治链条上各个环节相互贯通、相互促进。
  
  近年来,甘肃法院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作为府院联动的重要成果和“抓前端、治未病”的良好起点,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一条主线”,坚持依靠党的领导和多部门协同化解“两个原则”,实现执法与司法良性互动、优势互补、效能叠加,提升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助推法治甘肃建设。2023年5月,省政府与省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标志着我省省级层面府院联动机制的正式建立,也是府院联动从部分领域的探索向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安排的提升,成为目前省级层面联动范围最广、联动内容最多、联动机制最活的府院联动机制;同月,省法院会同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协同工作的意见》,畅通衔接沟通渠道,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共同促进行政争议案件诉源治理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截至2023年11月,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开庭数3405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3405件,出庭应诉率达100%。其中,省法院149件,武威法院501件,兰州法院485件,兰铁法院350件,定西法院295件,天水法院261件,庆阳法院231件,临夏法院229件,陇南法院161件,张掖法院152件,白银法院151件,酒泉法院125件,金昌法院103件,平凉法院95件,甘南法院55件,嘉峪关法院44件,矿区法院18件。
  
  (一)健全工作机制。省政府、省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依法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促成省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出台《甘肃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分工,细化出庭、出声的具体工作流程,形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庭出彩”的良好工作格局。对于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当由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
  
  (二)提高应诉质效。综合运用教育培训、座谈交流、工作研讨、行政审判白皮书等方式,就诉前准备、行政答辩重点、涉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收集等常见问题对行政机关开展分类指导,提高行政机关应诉质量。
  
  (三)加大通报力度。与省司法厅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沟通和通报制度,定期对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研判分析,加大通报力度,以外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地生根。
  
  (四)加强司法协同。建立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能动司法,案件异地管辖法院与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通力配合,积极协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协调难度大的,院长亲自出面协调,院长仍无法协调的,层报省法院协调处理。对于开庭日确有困难出庭的,采取巡回审判、网上开庭、延期开庭等方式,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如期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是党在司法领域联系人民群众、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是检视法治政府建设的“晴雨表”、人民感知法治冷暖的“温度计”,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助推器”。全省法院将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全省各级府院联动机制,推动“告官能见官”“出庭又出声”常态化,“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督促行政权力规范运行,促进行政纠纷实质化解。积极贯彻省法院党组要求,切实转变司法理念,把能动司法、“抓前端治未病”等现代化审判理念体现在每一个行政案件审理当中,确保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民告官”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马某某诉永登县中川镇政府行政赔偿案
  
  【简要案情】马某某房屋因兰州中川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建设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永登县中川镇政府强行拆除了其房屋。马某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马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中川镇政府赔偿其财产损失158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出庭应诉情况】二审中,兰州中院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中川镇政府副镇长秦鑫出庭应诉。在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合议庭成员分别对马某某、中川镇政府进行“背靠背”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赔偿调解协议,由中川镇政府分期支付马某某50万余元的赔偿款。
  
  【典型意义】本案调解的难度在于一审完全驳回了行政相对人的赔偿请求,二审经全面审查明确违法强拆行为给马某某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要达成调解目的,就要接受赔偿数额“从零到有”的事实,这不仅考验法官的调解能力,也考验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的担当作为意识。此前,中川镇出庭负责人秦鑫即在兰州中院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就一起行政赔偿案件与当事人达成协议,对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有一定的了解。此次借助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契机,承办法官详细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初步认识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赔偿意见,实质性化解了行政赔偿争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袁某甲诉渭源县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案
  
  【简要案情】原告袁某甲认为被告渭源县政府将其使用的土地登记在其叔叔袁某乙名下,导致原告袁某甲无法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取得收益,遂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渭源县政府2017年11月6日向袁某乙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为违法;2.撤销被告渭源县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出庭应诉情况】定西市安定区法院定于2023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前,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调。被告出庭负责人渭源县政府副县长王永民积极配合合议庭作协调化解工作,深入了解了案件事实,认真听取了原告的诉求,并根据原告的诉求依法提出了具体的化解方案:在撤销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由原告申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确权,并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化解方案得到了原告的认可,并于当日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案涉行政争议在庭前得到了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解决关键问题的作用,积极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相对人沟通协调,明晰双方争议焦点、达成争议解决共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三:唐某某诉天水市秦州区城乡更新服务中心继续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简要案情】2017年5月2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天水腾跃活塞厂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其公告,并附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确定征收主体为天水市秦州区政府,实施部门为秦州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现天水市秦州区城乡更新服务中心)。唐某某所有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泰山东路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2019年3月15日,唐某某与天水市秦州区城乡更新服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于同日签订了移交被征收房屋《承诺书》。2020年8月17日,天水金鉴房地产测绘队出具房屋面积预测计算书,涉案安置房的实际面积为98.23㎡,与签约安置房相差8.03㎡。唐某某因安置房实际面积与协议约定不符而未签订补充协议,也未接受安置房。
  
  【出庭应诉情况】本案中,被告天水市秦州区城乡更新服务中心副主任顾书元做到了“既出庭,又出声”,在庭审过程中积极表明对案件的处理态度,及时和原告进行沟通协商,将相关征收补偿政策对原告进行详细解释,促进了案件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进行平等沟通的法治平台,能够有力地促进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顺利开展,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能,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四:赵某甲、赵某乙、王某、崔某诉华亭市东华镇政府行政强制、行政协议等10案
  
  【简要案情】原告赵某甲、赵某乙、王某、崔某与东华镇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补偿安置费。后原告赵某甲等人认为安置补偿费过低,存在遗漏事项,向泾川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东华镇政府拆迁行为违法,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出庭应诉情况】泾川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华镇副镇长万炳岐出庭参加了诉讼,认真倾听原告的意见,并积极“出声”,表示已经了解了行政争议的根源所在,全面阐述了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及愿意补偿的数额。在法院多次协调下,万炳岐积极配合,并与原告多次主动沟通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原告对该10案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涉及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一环。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通过庭审“面对面”交流,有效缓解了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直观了解其真实诉求并及时回应,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使得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真正做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
  
  案例五:苗某诉兰州市七里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简要案情】2022年9月1日,原告苗某向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建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称其为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西津西路某商铺的合法所有权人,现因甘肃省物产集团西北物资市场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征收的相关情况特申请公开房屋调查登记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调查登记、分户补偿情况等材料。同年9月20日,被告作出答复,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答复。
  
  【出庭应诉情况】庭审中,法官精准研判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各方当事人就实质争议发表意见,并就相关问题展开释法说理,七里河区住建局副局长石康认真听取,并当庭表示已了解案件争议堵点和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疑问得到了解答,休庭后将自行撤销原行政行为。庭后,被告主动向法院和原告出具了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原告表示非常满意,其诉讼请求已得到实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助于行政争议得到实质化解,提升审判效能,也有助于行政机关直接倾听群众诉求,促进依法行政。本案中,人民法院精准研判案情,在合法性审查基础上释法说理,指明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认真解答被告的疑惑,高效纾解案件实质堵点,不仅让被告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也让原告得到了满意的答复,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效果”,真正践行了双赢共赢多赢的司法理念,取得案结事了的效果。
  
  案例六:范某某、陆某诉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协议案
  
  【简要案情】因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办事处对原告范某某、陆某位于七里河区敦煌路原轴承厂前院住宅房屋进行征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住宅房屋征收期房产权调换协议》,明确了范某某、陆某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房号、面积及朝向。协议签订后,兰州轴承厂前院棚户区改造负责拆迁的相关人员电话告知原告陆某,因规划问题,原本规划建设的33层变为23层,安置房号、面积及朝向均发生改变。原告范某某、陆某不满意重新安置的房屋,经多次沟通后,其诉求无法得到满足,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行政协议。
  
  【出庭应诉情况】被告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办副主任毛晨迪出庭应诉,在庭审中详细说明了安置房屋的建设现状,案涉安置楼确实因兰州市整体规划问题,双方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屋未建成,只能给原告调换其他房屋,但在楼层、面积及朝向等方面有所不同,希望具体了解原告不接受安置房屋的原因,并表示愿意与原告沟通,协商化解问题。经法官与原告耐心沟通,陈明利害关系,原告表示希望与原协议安置房屋的面积大致一致。毛晨迪当场表示原告在庭后即可到街道办协商选择房屋。庭后原告选择了满意的房屋,向法院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的负责人当面向原告表达了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诚意后,原告也解开了心中的疙瘩,愿意坐下来心平气和地与被告沟通,表达明确合理的诉求。被告能够第一时间准确、全面地了解行政争议的症结所在,并针对原告的实质诉求提出有效的化解方案,减少行政机关内部层层请示汇报的流程,提高了化解行政争议的效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效果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案例七:关某某诉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行政拘留、罚款案
  
  【简要案情】2021年8月13日下午,原告关某某在平川区宝鸡镇吊沟村三社灌溉水渠时,杨某某骑着三轮摩托车到水渠旁,从张某某手中夺去铁锹,不让关某某往灌溉的水渠填土,杨某某把关某某压倒在地,朝其胸部连击数拳,将关某某打伤,医院诊断其伤情为:肺挫伤、肺大泡。后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出庭应诉情况】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副局长李雪丽代表被告参加庭审。在开庭过程中,详细听取了原告关某某的诉求和证据,对关某某诉诸法律的方式表示理解和尊重,表达了行政机关的立场和观点,表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拘留与罚款决定符合事实、于法有据且程序正当。庭审后,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关心当事人身体状况,不断缓解当事人的负面情绪,并为当事人讲解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详细解答了原告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疑问。最后,原告表示理解,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进行平等交流的平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本案中,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副局长李雪丽既是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也是普法宣讲主体,从法、理、情的角度详细阐述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理由,获得了原告关某某的理解,疏通缓解了“官民”矛盾,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和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案例八:张某某诉民勤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简要案情】2022年12月29日15时04分,原告张某某驾驶其汉唐Q5电动四轮小轿车上路行驶,执勤交警以其驾驶的电动车为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当场决定对原告罚款30元。本案诉讼期间,被告民勤县公安局启动内部执法监督程序,以该处罚决定明显不当为由,决定撤销并将撤销决定送达给原告。原告当庭表示对被告民勤县公安局撤销原处罚决定的行为无异议。民勤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民勤县公安局对原告张某某罚款30元的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出庭应诉情况】本案中,被告民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李小龙积极出庭应诉,认真倾听行政相对人意见。经人民法院与被告积极协调沟通,被告认识到行政行为确有错误,主动启动纠错机制,纠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至此,本起行政争议案件得以快速、高效、实质性化解,在一审程序中实现案结事了,充分展现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优势。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被告负责人出庭应诉后主动纠正了行政行为中的错误;促进了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有力推动了官民平等观念的树立,有效消除了原告的对立情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彻底化解行政争议具有积极意义。

  
  记者问答
  
  中新社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全省法院为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采取了哪些工作举措?
  
  席小鸿:2023年全省法院围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这一主线,坚持依靠党的领导和多部门协同化解“两个原则”,积极推动实现执法与司法良性互动、优势互补、效能叠加,取得了全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的工作目标。主要采取了以下五项举措: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关于做好涉企业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涉企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分工,细化出庭、出声的具体工作流程。
  
  二是提高应诉质效。综合运用教育培训、座谈交流、工作研讨、司法白皮书等方式提高行政机关应诉积极性和应诉质量。
  
  三是加大通报力度。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甘肃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沟通和通报制度。
  
  四是加强司法协同。建立有效协调沟通机制,案件异地管辖法院与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通力配合,积极协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五是积极宣传报道。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好的案件,主动联系媒体全面报道,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良好舆论氛围。
  
  甘肃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省法院此次选取的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冯江:此次选取的8个典型案例,突出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争议化解效果,展现出行政机关庭前、庭中、庭后的积极主动作为,立足于案例的典型性和指导性,精心进行筛选。这些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优势,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示范样本。
  
  一是覆盖面广。案件类型既有行政赔偿案件,又有行政协议案件,也有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既有全省各地的各级政府,又有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
  
  二是社会效果好。案例明晰争议焦点、达成解决共识,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使得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实现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也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更为人民群众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享有更多的参与感和获得感提供了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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