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记者 王志俭)2024年1月4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做实民生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学军,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张振宇,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做实民生检察工作相关情况,通报典型案例,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学军通报了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做实民生检察工作”相关情况。
2022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加强对农村地区因案导致生活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为重点,扎实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和“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更有力做实民生检察工作。2022年至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决定给予国家司法救助950件1312人,发放救助金2582万余元。其中救助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751户1053人,发放救助金1918.7万元;救助未成年人381人,发放救助金958.4万元;救助困难妇女356人,发放救助金872万元;救助残疾人177人,发放救助金534万元;救助退役军人及军属38人,发放救助金68.6万元。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谋划推进。省检察院党组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部署要求,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检察重点工作范围统筹推进。各级院检察长经常性主持召开司法救助专门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司法救助工作,推动研究解决专项活动中的困难问题。全省具有司法救助职能的105个检察院实现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全覆盖。
二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指导机制不断完善。各级检察院强化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统筹指导,制定司法救助具体实施意见,细化工作任务,压实各部门司法救助责任。建立健全办案部门沟通协调移送司法救助线索机制,着力加大在办理各类检察案件中发现移送救助线索的力度。加强上下级院联合救助,强化救助协作,提升救助实效。
三是强化协作配合,“多元”救助实现新突破。各级检察院将司法救助工作主动融入、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大局,主动加强与乡村振兴、妇联、教育、民政、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案件信息交流工作机制,联合出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实施办法,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精准融合,积极构建“多元”救助新格局。
四是加强督导宣传,工作实效显著提升。省、市检察院建立工作定期通报机制,对司法救助工作进行量化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督促指导,层层传导压力,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通过两微一端、新闻媒介及干警入户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救助工作的认知度,增强全社会对司法救助工作的认同感。
今后全省检察机关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和最高检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因案导致生活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帮扶力度,防止因案返贫致贫,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检察贡献。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不断优化司法救助理念。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司法救助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不断巩固提升主动救助、及时救助、全面救助理念,推动新时代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是以专项工作为抓手,不断优化多元救助。以深化“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和“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为重点,加大对农村地区因案导致生活困难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救助力度,完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效果。加强与农业农村、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妇联等组织的沟通协作,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合力,提升救助实效。
三是强化工作措施,推动司法救助工作深入发展。把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作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有力抓手,持之以恒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司法救助案件规模稳中有升。对救助工作案件少、办案部门移送线索不多的地区,要深入分析是否存在因履职不到位、机制不健全等导致应救未救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确保力度不减、工作不松、规模合理。
四是依法规范救助,确保司法救助工作质量。认真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和《甘肃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准确把握救助条件、救助标准,不断提高司法救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落实审批程序、资金发放和救助回访等工作要求,确保每一起司法救助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检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主任张振宇通报了国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一、张某花国家司法救助案
被救助人张某花系交通肇事案被害人。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被害人张某花骑行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花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花因事故造成全身瘫痪,经鉴定,全身被评定为七级到十级不等伤残达九处。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某应赔偿张某花各项损失475351.81元,高某某仅赔偿8000元,剩余款项无力支付。
检察机关在开展“关注困难妇女,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发现被害人张某花案发后因无力继续支付治疗费用,被迫出院回家休养,出院时其身体瘫痪,右眼失明,生活不能自理,为治病家中欠下巨额债务,仅仅依靠儿子打零工的微薄收入勉强维持生活,生活非常困难,遂依职权主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经申报上级检察院同意,决定为其发放司法救助金7.7万元。在司法救助的基础上,检察机关积极拓宽救助渠道,联合各相关部门开展多元化救助:一是民政局、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先后给予张某花救助金共计1.5万余元,残联还为其提供轮椅,医院为其提供免费专家诊疗检查救助服务。二是协调当地乡镇为其落实低保政策;妇联为其家属提供刺绣技能培训指导,助其掌握谋生手段;当地学校为其孙子每年提供困难学生补助625元。三是加大宣传,引起社会面广泛关注,获得某社会爱心人士捐助2000元,以上共落实救助资金10万余元。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妇女开展多元化救助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履行司法救助职能的基础上,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寻求司法救助以外的救助途径,全力保障妇女群体利益,给予妇女更多关爱,让真正需要救助的困难妇女能够及时、有效获得救助,让党和国家的关怀落到实处,实现救助效果的最大化。
二、邓某霞国家司法救助案
被救助人邓某霞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2019年5月12日,汪某某驾驶的普通货车与相对方向陶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相撞,造成出租车内乘客邓某霞受伤。事故造成邓某霞重型颅脑损伤、视神经萎缩,经辗转数家医院治疗,仍无法痊愈,并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被救助人邓某霞家人将肇事司机、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邓某霞各项损失81万余元,各被告仅支付赔偿金34万余元,仍有47万余元未能赔偿到位。
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邓某霞民事执行监督案过程中,发现邓某霞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第一时间将线索移送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及时审查相关材料,经核实,邓某霞家庭为低保户,现与父母租住一平房内。因事故造成严重智能缺损及视力损害,经鉴定双眼视力障碍属五级伤残、智能缺失属六级伤残、嗅觉功能完全丧失属十伤残。被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确定为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生活自理受限,主要依靠母亲照顾。其父亲年近70岁,身体残疾,无法正常行走,只能在住所附近捡水瓶、硬纸板等换钱谋生,生活十分困难。检察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考虑到救助申请人急需救助这一特殊性,控申部门及时开通救助“绿色通道”,启动快速审批、报备机制,多次向上级汇报案情,争取救助资金,最终给予邓某霞国家司法救助金10.8万元,并赶在春节前一次性发放到位,纾解了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困难,帮助其度过了一个祥和、温暖的春节。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遭受民事侵权导致生活困难妇女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民事检察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被救助人家庭生活面临紧迫重大困难的实际情况,从受理、审核、决定、审批到救助金发放,均开启绿色通道,使因意外事故致残申请人感受到司法温度,重拾生活信心,展现了检察机关用心用情用力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检察担当。
三、周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被救助人周某某系原刑事案件被害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庭发生矛盾遂伺机报复。2021年某日被告人携刀具窜至周某某家中行凶,导致多人伤亡。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共计19万余元。
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及时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部门,经控告申诉部门核实:在本案中被害人周某某因案致残,失去部分劳动能力,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被告人未给予任何赔偿。现周某某家中只有夫妻二人相依为命,妻子体弱多病,平时以打零工补贴家用,现主要依靠最低生活保障维持生活。经审查周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鉴于本案申请人家庭特别困难,办案检察院建议提高救助标准,经逐级向省检察院审批,决定发放司法救助金8.4万元。
本案系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启动命案受害人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刑事检察部门在公诉环节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及时与控申部门沟通联系,共同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控申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优先办理,加大救助力度,让命案受害家庭切身感受到党和国家温暖。
四、朱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被救助人朱某,系河南某大学大四应届毕业生,系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2022年2月11日,被告人张某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连霍高速行驶途中与同向中央隔离防护栏相撞,造成乘员邓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员朱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焱案发后主动归案。经调解张某焱已与被害人邓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情节,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焱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解决朱某住院治疗费用的燃眉之急。刑检部门将线索移送至本院控告申业务部门,控申部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迅速开展调查,经核实本案当事人均系在校大学生、家中独生子女,案件的发生对被害人家庭产生巨大影响,张某炎家庭生活困难,仅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朱某在事发后住院治疗,花费巨大,还需进行二次手术治疗,朱某和其父亲均系建档立卡户,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如不及时救治,将会影响朱某身体康复和及时就业,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层报省院审批同意发放司法救助金1.7万元,帮助朱某顺利进行了手术治疗。同时,针对朱某毕业后的就业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关注就业信息,与新疆和田市联系协调,将朱某纳入当地大学生就业优惠内招生帮扶计划,帮助朱某前往新疆参加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经回访朱某已成为了一名贡献祖国边疆的优秀基层公务员。
本案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检调对接、公开听证、司法救助多元化开展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做细的典型案例。本案承办人主动履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为需要及时救治的当事人给予快速救助,解决困难群体紧迫需求,同时,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针对特殊群体采取特殊帮扶,帮助救助对象提供就业机会,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记者问答
甘肃法治报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通报中提到,检察机关在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工作中坚持“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的原则,请问,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范围都有哪些?
张振宇:首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这里面有两个前提,一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案件必须是进入检察机关办案环节的案件,不是所有案件当事人都需要到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二是只有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案件当事人才能给予司法救助。
其次,对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我们检察机关均尽可能提供司法救助,这是“应救尽救”原则;对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经批准可以先行救助,救助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这是“应救即救”原则。具体来讲,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一般都应当予以救助。
第一类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药费的;或者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严重残疾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二类是依靠刑事案件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三类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遭受打击报复,致使人身、财产受到伤害、损失,生活困难的。
第四类是部分民事侵权行为当事人,尤其是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
第五类是除了以上情形,我们还有兜底条款,就是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当事人还可以予以救助。
当然,也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检察机关必然给予救助,若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已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检察机关一般也不予救助。
省广电总台记者现场提问
记者:通报中提到,我省检察机关开展了“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请问,检察机关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救助的重点有哪些?我们工作中都有哪些推进措施?
张振宇: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了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妇女权益保障机制,健全救助困难妇女制度,拓宽司法救助责任部门,为检察机关深化开展对困难妇女的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就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学习宣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深化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载体,通过不断加大救助力度,丰富救助手段,提升救助效果,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一是全面梳理救助线索。通过网上信访系统、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渠道,对2022年以来符合救助条件妇女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在案件办理中,主动了解妇女因遭受不法侵害导致损失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要主动告知申请途径,提出救助建议。同时,加强与妇联组织的联系,加大救助线索的摸排移送。
二是以最优原则办理妇女司法救助案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案件,立即启动救助工作程序,指定人员优先办理,积极协助妇女提交书面救助申请等材料,并综合考虑其维系家庭、养育子女、赡养老人所需的合理费用,就高确定救助金额。在救助困难妇女的同时,对妇女养育的未成年子女一并开展救助。同时,尊重困难妇女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三是积极衔接落实多元帮扶。对实施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妇女,针对具体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因人施策进行帮扶。如对符合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向乡村振兴部门提出监测识别建议,帮助进一步落实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对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协调实施心理治疗;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妇女,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社会救助。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总之,通过发挥各方的优势,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救助帮扶困难妇女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