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推动河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有能”转变,日前,甘肃发布第3号总河长令——《甘肃省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办法》明确对全省14个市州党委、政府和兰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河湖长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河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河湖长制制度执行落实情况,河湖系统治理、综合整治情况,河湖管理督查、日常巡查、群众举报或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
《办法》强化了激励奖惩作用,考核结果优秀的将通过省级财政水利资金予以一次性资金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省河长制办公室报省总河长审定后进行通报批评;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通过河湖长考核和考核结果应用,既正向激励、树立标杆,强化示范引领,又反向约束、形成震慑,倒逼各级总河长和党委、政府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真正做到问责激励两端发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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