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工作怎么做?看医保局权威发布!

时间:2020-10-20 16:22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记者 王志俭 点击: 载入中...

  甘肃省对标国家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由省医疗保障局联合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并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工作要求,大幅降低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减轻患者用药负担。10月20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暨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新闻发布会。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冯连宝,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贾润泽,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处长肖彬共同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
  
  省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冯连宝介绍了2020年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情况:
  
  2020年8月14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66号),此《通知》的印发对优化和完善全省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就《通知》出台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简要介绍。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2020年6月20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我省对标国家文件要求,结合全省医保工作实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66号)。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标准,对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从健全待遇保障机制、完善医保支付管理、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加强经办管理服务、做好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是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40元,省市县财政按相关文件要求明确的标准共同分担110元,对于按户籍、居住证、学籍等参保的参保人,各级财政部门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每人每年不低于280元。大病保险筹资按照每人每年90元标准实施。
  
  二是健全待遇保障机制。明确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政策,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以及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推进谈判药品落地,进一步提升了参保群众医疗保障水平。积极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落实落细困难群众救助政策,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通过上述措施,确保了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三是完善医保支付管理。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事前、事中管理,加快推进全省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探索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总额付费试点,完善医保总额管理和重大疫情医保综合保障机制。同时,按照省级调整权限,落实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四是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全覆盖式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全年组织开展两次医保基金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项配套管理政策,巩固市级统筹成效。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完善收支预算管理,适时调整基金预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
  
  五是加强经办管理服务。在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同时,同步完成对贫困群众的参保资助工作。推动市州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做好医保电子凭证的推广应用工作,减少群众“跑腿垫资”,方便群众看病报销。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标准,全力推进医保信息化平台建设,完成地方平台设计和应用系统部署实施。
  
  三、《通知》的贯彻落实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通知》要求,指导各市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细,一是积极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工作,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二是从住院和门诊两个方面,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待遇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升参保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三是加快推进庆阳市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同步开展省级试点,逐步扩大DRG付费实施范围。四是以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为重点,分类推进医保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推进基金监管规范年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推进规范执法;五是建立以人民需求为中心的经办服务体系,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
  
  甘肃省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情况:
  
  202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充分发挥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系统集成,加强政策和管理协同,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自2019年4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由试点到全国扩围,再到常态化运行,改革的范围从国家到地方,从药品到医用耗材。今年9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主持召开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座谈会时指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增进民生福祉、推动“三医联动”改革、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凝聚共识、深化改革、取信于民,坚定不移把这项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省医疗保障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全面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显著降低,患者用药负担明显减轻、可及性大幅提升、质量水平明显提高。
  
  一是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执行结果超预期。2019年11月,经省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甘肃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甘医保发〔2019〕94号),后期省医疗保障局陆续出台了配套措施等相关政策文件。专门建设了“甘肃省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将国家组织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统一纳入平台进行监测管理、线上预付医保基金和药款结算,实现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三流合一。2019年12月20日,第一批25个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与2018年同品种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59%,最高降幅96%。目前已有21个提前完成全年约定采购量;2020年4月24日,第二批32个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落地执行,中选甘肃价格平均降幅62%,最高降幅89%,预计我省32种药品首年采购总费用将从0.8亿多元降至0.3亿左右。目前已有15个提前完成全年约定采购量。第三批55个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将于11月在我省落地实施,中选价格与集采前最低采购价相比,平均降价53%,最高降幅95%,预计我省55种药品首年采购总费用将从1.9亿多元降至0.4亿左右。截至2020年9月30日,全省医保部门共向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5223万元,医疗机构完成中选药品采购订单1.2亿元。同时,通过政策协同积极引导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共有251个非中选药品申请降价,平均降价幅度超过30%。
  
  二是有序推进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首战必胜”。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是治理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流通乱象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医药领域集中采购改革的关键一环。以冠脉支架破题高值医用耗材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资料显示,2009年到2019年,我国冠心病介入治疗快速发展,每年的病例数从23万例发展到超过100万例,年增长速度10%~20%。目前,每台手术支架使用数量约1.5枚,与国外基本处在同一水平。9月14日,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成立,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正式启动。根据联采办工作部署,省医疗保障局先后组织省级医疗机构参加了联采办开展的数据填报操作视频培训会议,并对我省使用情况进行了摸底。9月24日,组织我省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700余人,开展了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等政策培训。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三是积极参加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工作。参加了由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新疆建设兵团、湖南、广西、贵州和海南10个省(区、兵团)组成的省际联盟公立医疗机构人工晶体跨区域联合带量采购,勾选出我省使用的46个人工晶体产品组成我省人工晶体带量采购清单,与我省原采购价相比,中选价平均降幅53.26%,最高降幅达到84.21%,仅人工晶体采购我省明年可节约资金1185.7万元。2020年11月1日起我省开始执行省际联盟组织人工晶体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四是部署开展我省骨科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为有效解决医疗机构反映耗占比过高影响医院发展全局的突出问题,经反复调研论证,决定对部分骨科高值医用耗材开展以省为单位的集中带量采购。同时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联合体的专业优势、议价优势和规模采购优势,组建我省医疗机构骨科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联合体承担具体工作。目前牵头医疗机构已完成采购目录遴选工作,采购平台已完成相关功能的开发部署,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增进民生福祉,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内容。下一步,省医保局将从3个方面进一步抓好工作落实:一是坚定不移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常态化工作,为群众提供更多质优价廉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二是不断健全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完善采购配送、质量供应、支付标准等配套政策,广泛调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患者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形成改革共识。三是继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加大对各级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带量采购工作的指导,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我省带量采购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记者提问
  
  省广电总台记者现场提问
  
  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是如何筹集的?
  
  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贾润泽
  
  贾润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资金共同组成,我省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550元,较去年增加了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40元,省市县财政按相关文件要求明确的标准共同分担11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每人280元。在整个资金的筹集中,各级财政补助了大部分的资金,个人缴费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集资金中约占三分之一,是广大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发展红利的一项最直接、最有效的福利,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重视和关心。
  
  同时,为减轻贫困群众参保缴费负担,我省对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城市全额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代缴,个人不用缴费;对城乡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较去年不低于50元的资助标准翻了一倍。“两州一县”、18个深度贫困县按照不低于120元进行资助。
  
  甘肃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为什么集中带量采购能够大幅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
  
  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处长肖彬
  
  肖彬: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设计的初衷就是通过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使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回归质量和价格竞争。促使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大幅度降价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带量采购,招采合一。在传统招采模式下,企业缺乏销量预期,一些药品降价后,由于没有采购量的承诺,难以实现药价有效回归合理水平。从绝对价格水平看,部分药品价格虚高,流通环节费用占价格中的一部分,这也就是集中带量采购降价的主要空间。集中带量采购的核心就是真正实现了带量采购、招采合一,给生产企业明确的预期,有利于其根据采购量自主报价申报,真正实现量价挂钩,挤掉虚高空间。
  
  (二)“复活”低价,重回市场。从历史采购数据来看,部分生产成本不高、竞争充分的药品原来价格水平就很低,但由于流通模式原因,低价药反而难以打开市场,被高价药“逆淘汰”,患者难以低价买到药品,比如,解热镇痛药对乙酰氨基酚,历史数据显示有企业以0.02元/片的价格销售,但是并未形成销售主流,而第二批国家集采中选价格为0.03-0.07元/片,促进了低价药稳定供应。还有其他一些普通药品也有类似情况。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以后,通过带量采购、确保使用,既有降低虚高药价的作用,也有将一批低价药“复活”后重新送到患者手中的功能。
  
  (三)及时回款,降低成本。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一方面要求医疗机构应在30天内及时结清货款,另一方面实行医保基金预付或医保基金直接与企业结算,确保及时结清货款,显著降低了企业资金成本,也为降价留出了空间。
  
  甘肃经济日报记者现场提问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是否可以随时参保,参保以后享受医保待遇的周期是多长?
  
  贾润泽:参保是城乡居民享受医保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在参保缴费期内城乡居民可以随时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缴费期结束以后就不能办理参保手续,只能到次年办理再下一年度的参保手续。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结束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工作,在此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俗话说:“有啥不要有病”,由于疾病发生的不确定性,每个家庭都存在潜在的疾病风险。为了切实化解疾病治疗带来的家庭经济风险,希望广大城乡居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利用和享受国家的福利,在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
  
  香港大公文汇传媒集团记者现场提问
  
  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价格那么低,它的质量有保障吗?
  
  肖彬: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施以来,第三方评估显示,在临床中选产品替代非中选产品后,中选产品的质量和疗效已被医生和患者普遍认可和接受。在推进药品集中采购改革中,将继续严守质量关。
  
  一是坚持质量标准。国家集采药品的质量入围资格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质量托底要求,实现用药质量的整体提升,同时也避免在竞争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一致性评价全称是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既包括质量,也包括疗效,在药品的原辅料、生产工艺、质量检测和疗效等方面均有严格标准。
  
  二是加强质量监管。药品中选后,药品监管部门将强化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加强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确保降价不降质,让群众用上质量和疗效放心的药品。
  
  三是夯实企业责任。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药品的质量负责。中选药品如果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则列入“违规名单”,取消该企业的中选资格。




 
(责任编辑:张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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