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39.5万元 会计获刑1年半
大西北网2月7日讯 王某利用担任镇政府会计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017年2月6日,兰州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判决结果,以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追回的赃款39.5万元依法发还给被害单位镇政府。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担任某镇政府会计期间,受前任镇长张某和时任镇长李某的指使,伙同他人,从上级部门拨付的国家惠农资金、国家专项补贴及镇政府财务账户中多次套取公款共94万余元,形成账外资金。王某在保管上述公款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其中的39.5万元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截止2015年11月6日立案前(超过3个月)均未归还。案发后,赃款39.5万元全部由检察院追回。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款全部由被告人王某家属退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