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39.5万元 七里河一镇政府会计获刑1年半
大西北网2月13日讯 镇政府财务会计王某私自挪用公款39.5万元,并借与他人使用。2月7日记者获悉,近日七里河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追回的赃款悉数发还被害单位镇政府。
2009年至2015年,王某担任七里河区某镇政府会计期间,受前任镇长张某和时任镇长李某的指使,伙同他人从上级部门拨付的国家惠农资金、国家专项补贴及镇政府财务账户中多次套取公款共94万余元,形成账外资金。王某在保管上述公款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其中的39.5万元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截至2015年11月6日立案前(超过3个月)均未归还。案发后,赃款39.5万元全部由检察院追回。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但王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全部赃款退回,法院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