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身背”命案13年 经三次审理被判无罪
兰州中院:检方指控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大西北网11月17日讯 13年前,男子胡某与姜某发生厮打,姜某后来死在了家中。案发后胡某不知去向,2014年胡某被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法院受审。该案经过三次审理后,2016年11月16日,兰州中院依据案情,因检方指控的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宣告其无罪。
生于1966年的河北临漳县人胡某曾在兰州打工。2003年9月6日17时,被害人姜某酒后用铁锨打了邻居胡某的妻子和儿子。胡某得知此事,找姜某理论两人发生厮打。姜某又耍酒疯摔打了胡某家的物品。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姜某躲开警察,并在家人的安抚下睡觉。第二天早上,有人发现姜某死在自己家中。经法医鉴定,姜某系被他人用平面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胡某不知去向,几个月后回到了河北老家,侦查机关确定胡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将其上网追逃。2014年6月13日,胡某被河北省临漳县警方抓获。
此后,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兰州中院提起公诉。该院分别于2015年3月24日、10月20日公开庭审,合议庭经过讨论,两次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此后又于2016年7月8日再度开庭审理该案。在庭审中,胡某辩称,自己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打击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也提出,指控胡某殴打对方致死,证据不足;案件只有胡某本人供述和证人李某的证言,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虽然能够认定被害人系他杀,案发前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过厮打,被告人胡某有重大的作案嫌疑,但证明胡某伤害致死被害人的有罪证据只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和胡某自己的供述,而且李某的证言也来自于胡某的供述,属于传来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不能认定胡某有罪和处以刑罚,而且指控胡某故意伤害姜某致死的犯罪事实,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胡某伤害致死姜某的事实,依据现有证据规则的要求,证据之间不具有关联性,证据存在矛盾,真实性无法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该案法院经过三次审理,两次建议补充侦查,仍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遂判决胡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