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认为判刑轻提出抗诉 正宁校车事故两责任人再受审

时间:2015-04-22 10:00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记者樊丽 点击: 载入中...
  终审判决后,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两人自辩不构成犯罪



2011年11月16日,发生在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的幼儿园校车事故现场。资料图片
  
  大西北网4月22日讯
时至今日,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11·16”校车事故已经发生四年,20个幼小的生命用血淋淋的代价引起人们对安全的反思。在这起事故中,相关行政负责人受到了党纪政纪处理。而原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局长雷会宁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副局长彭正、原正宁县榆林子学区主任徐景文因犯玩忽职守罪,均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庆阳中院终审判决后,检察院以法院对彭正、徐景文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4月20日,这起抗诉案在省高院开庭审理。
  
  【事件回放】超速超载逆向行驶引发22人死亡事故
  
  经西峰区法院一审认定,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以下简称小博士幼儿园),是由正宁县榆林子镇下沟村一组村民李军纲(已判处、死亡)申请,经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审批,于2004年10月13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一所私立幼儿园。至2011年,李军纲先后购买了4辆面包车用作校车接送幼儿。为了多拉幼儿,李军纲私自在榆林子镇街道一电焊部将四辆校车的座椅全部拆除后进行了改装,并指使驾驶员杨海军等人超载接送幼儿。
  
  2011年11月16日9时15分,司机杨海军(事故中已死亡)驾驶甘M·A4975号校车,实载64人,雾天超速行驶,沿正周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正宁县榆林子镇下沟砖厂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樊某某驾驶的陕D·72231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22人死亡、17人重伤、8人轻伤、17人轻微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7月18日,正宁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军纲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判决】构成玩忽职守罪两责任人被免于刑罚
  
  李军纲服刑后,公安、检察机关认为时任正宁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局长雷会宁、文化教育体育局副局长彭正、榆林子镇学区主任徐景文等人对这起重大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遂于2012年11月22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将三人起诉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2014年1月3日,庆阳市西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雷会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彭正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徐景文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正宁县检察院认为量刑不当提起抗诉,而雷会宁、彭正、徐景文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5月21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再审】量刑畸轻检方抗诉两人自辩不构成犯罪
  
  宣判后,庆阳市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依法提起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2015年4月20日,这起抗诉案在省高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彭正依旧认为自己无罪。彭正称,庆阳中院认定其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其没有实际分管正宁县幼儿园安全工作。请求此次审理改判其无罪。57岁的徐景文,在参加庭审时称,榆林子学区没有法人资格,其作为学区主任没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11·16”重大校车事故与其学区主任职责无因果关系;其在工作中,特别是对小博士幼儿园的保育和校车安全工作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不存在不认真履职、不负责任的问题。原审判决其犯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请求省高院依法宣告其无罪。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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