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高速收费年限,合法性的根基在于财务透明,所以相关部门也该实现高速建设、运营的财务全透明和高效的财务监督。
7月21日,酝酿多时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中“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这被普遍解读为“高速公路收费年限将延长”。
在二级公路收费取消、高速建设成本上升的背景下,此前就有消息说要取消高速收费年限上限。而早在2011年,交通部综合司副司长蔡玉贺也曾透露,拟延长收费年限,并降低高速路收费标准。实质上,在法国等国家,高速公路若实际通行量达不到预测数收费年限适当延长的情况很常见,但这些国家通常也会伴以收费标准下调。
高速公路带有公共属性,部分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运营维护“缺钱”,也是不争事实,若在固定收费期限内无法偿还完贷款,那其难免会由公共财政埋单。也就是说,其成本承担者会从广大车主扩至全体纳税人,这显然不符合“谁使用谁埋单”的原则,对非车主的纳税人也不公平。相较之下,一些亏损高速延长收费年限也是更优的选择。
但延长不能是想延就延,怎么延长、延长多久,当遵循应有的规则,那就是给出明细账本来,延长理由经得起考证。纵观这些年有关高速收费的争论,最关键的问题其实也在于,高速主管部门和运营主体能否确保运营效率,且做到事关高速建设和运营的财务透明。我国高速经营巨额亏损之所以屡屡发生,也并非是因高速公路不赚钱,而是因财务监督乏力、运营不善等。公众对一些地方高速延期收费啧有烦言,本质也是对“糊涂账”的不满。
对于我国高速公路的财务监督不力现状,我们可通过地方交通管理和投资部门的贪腐案件频发窥之一二。此外,历年来,国家审计署对收费公路项目的审计也显示,很多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不仅严格超出预算支出,而且收费站人员超编、私设小金库等乱象也层出不穷。就此而言,当前计划延长高速公路收费期限,还应该建立在切实扭转其财务软约束的基础上,才能给延长收费年限带来合法性的支撑,也才能说服民众。
计划相对延长高速公路收费年限,还要做到建设、运营、养护等全过程财务收支的透明公平,并以此为前提制定延长收费年限的细化标准。在详细核算时,应弄清那些亏损的高速公路究竟是因不可抗力(客流少)导致的亏损,还是因不合常理的过度支出、甚至权力寻租等因素导致的成本高企。为避免财务软约束造成的损失,有必要完善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和养护的全过程财务收支监管。
延长高速收费年限,合法性的根基在于财务透明,在必要延长之余,相关部门也该实现高速建设、运营的财务全透明和高效的财务监督。这样,才能消弭高速“暴利”和“亏损”这对看似矛盾命题留下的舆论之惑。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