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走向文明和法治的国家,应该为孩子始终提供慈母般的呵护,为此,也就必须杜绝孩子遭受“问题家长”伤害的现象。
11月26日,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在相关会议上透露, 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指导意见即将由最高法院、公安部、最高检、民政部四部门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对监护权怎么调整、怎么转移、怎么恢复都将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强调,对那些没有资格、没有能力监护的监护人,要剥夺其监护权。(11月26日澎湃新闻网)
一个人明明没有教育孩子的品格和能力,却还是充当着孩子的监护人,由此制造的悲剧,这些年并不鲜见。比如,“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父亲残忍虐待亲生女儿案”等事件,就暴露出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也反映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大缺失。
按照中国人传统伦理,孩子完全是属于父母的,父母甚至对孩子拥有“生杀大权”。尽管现代法律在不断清除这样的封建传统,但是,文化伦理的积习非常严重,很难被彻底清除。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涉及剥夺父母监护权的问题,尽管有这方面的意旨,但内容特别宽泛粗糙,缺乏执行层面的具体规定。
要剥夺“问题家长”的监护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事实上,即便是四部门将联合发布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指导意见,也还是停留在“意见”和“指导”的层面,从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缺乏法律的刚劲,离真正现实生活中落地无疑还有太远的距离。从这个意义讲,现在,关注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指导意见,应该将其视为一种最重要的制度文化,来发挥其警示价值,同时催发相关部门更加重视如何管理中国孩子监护人问题,驱动更高层级更有利于落实执行的制度出台。
在西方,剥夺“问题家长”监护权,就是一种法律常识。以电影《刮痧》中情节为例,美国医生给中国小孩例行身体检查时,偶然发现孩子背上有刮痧留下的印痕,就立刻电话报警。随后,警方不仅通知儿童权益保护机构出面,甚至决定暂时剥夺孩子父母的监护权,父母也将被告上法庭。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美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则很少考虑到中国那种“家长制”因素,而是更多地把视角放在权利上,更加注重与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进行对接,更加注重以自由、平等的理念,构建起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强调,同时也就意味着对家长必须承担相关的责任。比如,从2007年1月1日起,美国德克萨斯州通过禁烟法令,明确规定,家中有未成年儿童的父母,即使孩子不在家中,也将严禁在自己家中吸烟;美国法律还很明确的规定,家长不得将未成年人独自留在家中,否则的话,将对家长做出严厉惩罚,甚至可能取消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权。如果中国法律也能这样剥夺“问题家长”监护权,“南京女童饿死家中”这样的极端事件或许就不会发生。
一个走向文明和法治的国家,应该为孩子始终提供慈母般的呵护,为此,也就必须杜绝孩子遭受“问题家长”伤害的现象。尽管让变更监护人的孩子融入社会,对这些孩子进行生活教育,需要更多配套制度,需要投入更多的公共财政,但是,这绝对不应成为以制度剥夺“问题家长”监护权的原因。现在,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指导意见即将发布,希望这个制度前进的一小步,能够驱动法律完善的一大步,让对未成年人保护迅速走出陈旧传统,让未成年人监护干预迎来彻底的制度转身,释放出最大的制度善意。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