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甘肃省启动教师校长交流机制

时间:2014-11-28 11:05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记者魏娟 点击: 载入中...
  教师在一个学校任教满8年、校长任职满6年将校际交流

  大西北网11月28日讯
11月27日,记者从省教育厅了解到,明年起,我省将计划启动教师、校长交流机制。省内各学校教师在一个学校任教满8年、校长任职满6年,必须进行校际交流,交流经历与职称评定挂钩,符合条件的五类教师可不交流。
  
  教师交流是指公办学校教师从一所学校调到另一所学校工作,并原则上随迁人事关系的流动过程。交流对象为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或任教达到一定年限的校长(包括副校长,下同)和教师。其中校长一般最长不超过6年,教师一般最长不超过8年(不含支教时间)。
  
  考虑到教师交流的实际情况,符合条件的五类教师可不交流。男超过50周岁、女超过45周岁的教师,可不纳入交流范围。已有2所以上其他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均超过3年及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城区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在现学校已连续任职满15年的应纳入交流。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教师,或患病并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可暂不纳入交流范围。现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承担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暂不纳入交流,但延长时间一般至多不得超过2年。对没有达到交流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现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纳入交流对象范围。
  
  凡男52周岁、女48周岁以下的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满6年后,均应进行交流轮岗。同一学校班子成员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20%,新任校长应有2所以上学校工作经历,或有5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经历。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其中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得低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对主动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工作的教师和校长,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树模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
  
  从2016年起,评选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时,参评人选须具有2所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或在农村(薄弱)学校有6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在职称评审中,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城镇学校。逐步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时间作为申报评审教师职称的必备条件。对交流的教师,原没有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优先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交流后在农村学校中、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的,由县(市、区)实行统一考核,对其中表现突出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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