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能管住凤凰“圈城收费”吗

时间:2013-04-25 15:00来源:新京报 作者:刘思敏 点击: 载入中...

  听证条款在《旅游法》的实施细则、司法解释或配套制度层面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否则,难以对景区涨价进行有效听证。


  据《新京报》报道,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旅游法草案。三审稿明确提出,“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同时新增了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的程序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相信很多人看到这个条款,会很自然地联想起近日备受关注的凤凰古城“圈城收费”。《旅游法》正式颁布实施,今后能“管”得住类似行为吗?


  这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如何界定“公共资源”。公共资源因为产权属性不同(全民所有还是集体所有?中央国有还是地方国有?),以及公共旅游资源的品质等级不同(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县级?),性质可能差距很大。如果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范,这样抽象的规定,可能在执行中要么难以兼顾公平,要么很难落实。


  以凤凰古城为例,城里虽也有沈从文故居等属于政府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政府资产,但整体却是社区型景区,乃是主要由私有产权性质的民居聚合而成的人文景观,少量“公共资源”和当地居民的大量“私有资源”夹杂在一起,很难简单地参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来管理,不能实行政府定价,也很难举行听证。


  而且,没有实施细则、司法解释或配套制度的细化,即便是很明确的“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也难以对景区涨价进行有效听证。比如故宫,如果要举行涨价听证的话,其旅游者听证代表该怎么选择?是从北京、全国还是全世界范围筛选听证代表?成本高昂却未必有代表性,毕竟旅游者的成分实在是太复杂了。


  要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在今后的实施细则中,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进一步分类细化。


  一类是如九寨沟、张家界、长城等具有不可替代价值、产权为全民所有的景区,理应通过“国家公园”的形式成为“公益型景区”,未来由中央政府全额或差额补贴,实行免票或者低门票价格。执行以“合理成本+合理利润”为原则的门票定价机制,并仿效上市公司,定期公布经过第三方审核的财务数据,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


  另一类则应为“混合型景区”,虽然利用了公共资源,但其依托的公共资源可能质量等级不是太高,可替代性比较强,在从旅游资源转化成为旅游产品的过程中,需要地方政府或投资商高成本投入,则应由地方政府实行市场指导价或最高限价管理。


  像凤凰古城划入“混合型景区”比较适合,如要“圈城收费”或涨价的话,则要有利益博弈、决策磋商的过程,有对当地利益诉求多样化的利益主体的补偿机制和分配机制。


  □刘思敏(旅游社会学者)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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