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项铁路“霸王条款”早已饱受诟病。“强制保险”不仅有违保险自愿原则,也与《保险法》构成明显冲突。“赔偿最高15万元”的标准则明显偏低,也明显不合乎现行国家法律要求。事实上,关于这一点,在去年“7.23”动车事故中,便早已有过非常生动鲜明的诠释。当初有关部门制定的赔偿方案正是依据上述规定而算出的“17.2万”,在遭到批评后,新的赔偿方案很快涨到50万,最终确定为91.5万。就此而言,上述两项“霸王条款”实际早在去年“7.23”事故中就已走到终点。
当然,从制度严密性角度看,以政府令的严肃正规方式明确进行废止删除,才是真正最彻底的。不过,在欢迎废止的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站在完整构建真正公平合理的铁路保险、事故赔偿秩序角度看,新的铁路保险应如何进行、新的火车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依据什么来制定等许多十分重要的新问题,目前仍然不得而知。
显然,只要在“破”的基础上,尽快解决好“立”的标准,才可能使这一改革真正落到实处。否则,“有破无立”或“破而难立”,新的火车赔偿标准依然没有一个公平合理的准头,仅仅只是在“舆论影响”的特殊情况下,才能实现91.5万这样的赔偿,那么旅客权益最终仍不会得到真正可靠保障。
在很多时候,无价的生命不得不通过一定的方式定价,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结合以往的经验教训和目前铁路管理现实,我有以下几点建议。其一,新的铁路保险、事故赔偿规则标准,不应再简单交给“政企合一”的铁路部门自己来制定,而应由更具超脱性的其他政府部门主导;其二,新的规则标准,也不应完全由政府行政部门“闭门”立法,而须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采取各种形式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尊重其表达、参与和监督权;其三,新的规则标准,还应严格建立在依法合法基础之上,充分尊重现有的各项法律要求。如《保险法》禁止法律外的强制保险,那么今后铁路保险就应该充分向市场开放、允许保险公司自由竞争;再如《侵权责任法》明确了“精神赔偿”,今后的铁路事故赔偿,也应涉及精神赔偿方面的内容。张贵峰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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