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特大“涉黑”团伙案一审:黑社会性质罪名不成立

时间:2015-03-03 09:20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记者薛长明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白银中院一审宣判景泰特大“涉黑”团伙案
  
  黑社会性质罪名不成立主犯获死缓

  大西北网3月3日讯
2013年3月19日、20日,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景泰县特大涉黑团伙案在白银市中院开庭审理。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魏杰邦、苗承志等3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9项罪名,其中多名公职人员涉案尤为引人注目。事隔两年之后,该案于日前一审判决结束。
  
  检方指控被告方涉嫌9项罪名
  
  2011年9月23日晚9时许,被告人魏杰邦在景泰县城阳光俱乐部喝酒,因被告人苗承志被殴打一事与该俱乐部老板王显麟发生争吵。随后双方纠集人员准备聚众打架。王显麟纠集了张某等人到阳光俱乐部。魏杰邦打电话让苗承志拿上猎枪并叫人到阳光俱乐部帮忙。苗承志持枪来到现场后开枪击中张某致其死亡。案发后,景泰县公安局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在详细调查中,警方从魏杰邦处发现一个账本,详细记录了其团伙从事赌博等犯罪的现金交往明细,由此揭开了景泰特大涉黑团伙案。据悉,警方在侦破此案的过程中也费了很多周折,其中景泰县看守所一名文职人员罗维强为魏杰邦、苗承志串供,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据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魏杰邦先后网罗、纠集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在景泰县内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以被告人魏杰邦为首的团伙为了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以组织赌博和设立赌博“点子公司”的形式在白银、景泰、靖远、平川等地长期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从中抽头渔利,支板放债,聚财敛财,使该团伙建立了一定的经济基础。获得经济利益后,该团伙将其获得的部分非法所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支付团伙成员医药费、筹集赌资等,以支持该组织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庭审中,几名被告的身份引人注目,其中今年41岁的梁守奎案发时为景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被逮捕。被告人李文强案发时系白银市邮政系统职工,他在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之间,购买发电机、对讲机、帐篷、骰子、碗碟等赌博工具,多次在白银武川等处组织赌博。被告人周厚武案发时系景泰县乡镇企业局职工,1990年5月28日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3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白银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被告人张跃林是景电管理局职工,2007年3月21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1年6个月,2009年9月7日因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二年,这次是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站在被告席上。原白银金源大酒店经理张祥儒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受审。
  
  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指控魏杰邦、苗承志等3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9项罪名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34名被告对其他8项罪名少有异议,但集体否认自己涉黑。
  
  黑社会性质犯罪是否成立成焦点
  
  在这份长达100多页的判决书中记者看到,双方的主要矛盾都集中在检方指控的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杰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苗承志、张保伟等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兴旭、卢昌晓等为其他参加者。该组织长期以来有组织地实施的犯罪有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该组织盘踞一方、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正常社会秩序,给当地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公诉机关从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及危害特征几方面提供相关证据。
  
  就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所提供的证据,法院从黑社会性质犯罪四个特征方面分析罪名是否成立。法院对公诉方的指控和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分析,最终认定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罪名不成立。
  
  法院认定,被告人苗承志犯故意杀人罪,致一人死亡,是主犯,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对其数罪并罚;且有前科劣迹。被告人魏杰邦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犯赌博罪,是主犯,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杰邦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龙犯故意杀人罪,致一人死亡,是从犯,犯寻衅滋事罪,致一人轻微伤,系主犯,应对其数罪并罚。
  
  最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判决如下:被告人苗承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对被告人苗承志限制减刑。被告人魏杰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其余被告人均不同程度获刑。除此之外,被告人苗承志、魏杰邦等四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张某等三人经济损失96466.18元。
  
  被害人张某家属在拿到法院的判决书之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杰邦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而法院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且量刑畸轻,同时对民事赔偿部分,家属也存有异议,家属表示将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利用冶炼废渣年产2×2.5万吨A级防火
  • 景泰县诺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利用冶炼废渣年产2×2.5万吨A级防火
  • 甘肃亿隆煤业有限公司景泰县草窝滩乡翠柳煤矿浅部露天开采项
  • 甘肃亿隆煤业有限公司景泰冰草湾煤矿露天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
  • 甘肃亿隆煤业有限公司景泰县林家台煤矿露天开采扩建项目环境
  • 白银市景泰县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二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