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古代早期社会的政权结构,人们都将其称作“国家”,两者似乎性质相类,其实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从其产生过程、结构表象、政体演进、职权功能,乃至经济形态、文化模式各方面考察,都大相径庭。对中西方上古政权产生的不同方式作一简明解构,以理解中西方文明路径的巨大差异是如何开端的,及其有关政法方面思想文化的特质区别又是如何对两者的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中国古代国家的产生道路,就是在频繁的部族战争中,得胜者不断扩张领土范围,再用家族分封、增设机构、刑法镇压诸方式巩固统治。从黄帝、炎帝、蚩尤、共工……之间频繁的战争,到夏、商、周部族之间的征服战,黄河中下游地区逐渐为一个强大的部族所统治,从而这“国家”在君主制家族统治的扩大中逐渐成雏形。大禹建立夏朝,启世袭王位,史称“家天下”,直到西周的“大分封”,说明在部落酋长权势的不断膨胀中,其拥有统治区域内所有臣民与土地物资的支配权,就是财产王有制或者说没有财产私有制;并在最高首脑酋长一权制统治之下不断加强刑法镇压手段,所谓“禹刑”、“汤刑”、“九刑”之类;其特点是:由于权力能够主宰一切,遂首先成为争夺的目标,使得夺取部落首领位置的斗争也异常激烈,从尧、舜、禹之间的残酷争权传说,到启世袭王位后斗争更趋白热化,再到西周嫡长子世袭制度的确立。可以说,用暴力手段掠夺与控制人间的一切,便是中国古代国家诞生之主要文化特征。
期间,原始氏族血缘组织在其过程中并不是走向解体、崩溃,而是以一定的方式蜕变为宗法性质的血族等级组织。有所谓“家国合一”,家族、宗族为国家的基本运作单位,其等级关系完全按照与君王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定位,国家政权亦即族权的放大,其国家的建立过程实质上就是一部血族战争征服史与宗法分封史。在频繁的争夺和征战中,旧的氏族机关不断扩大、蜕变,使其能适应疆域不断增加,统治日益严密的需要。就是说,中国古代国家的产生,不是以氏族血缘组织的解体为代价来重新进行社会整合,反而是更加强了旧血族的组织关系与等级层次,即所谓宗法制度,它与新的国家结构熔铸于一体。这也是中国古代国家产生的重要特点,由是,以血缘伦理等级行为规范为核心的“礼”制文化,成为早期国家制度的主要内容。在这样的宗法社会与相关的分封制度中,家族是社会基本单位而从属于宗族,个体家庭或个人之间发生协商、契约关系的几率极小,几乎看不到此类文化手段运作的存在。从而社会沉沦于一元化的家长制伦理等级型文化格局中,人们无从发现与认识“平等”、“权利”、“契约”之类的思维概念与运作机制。
同时,中华文明缺少不同类型的异质文化互相交流、互相影响、互相激励的地理环境,主要是黄河中下游地区文明的向外扩展,缺少比较参照系,这对日后文明的定型、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素。有学者提出所谓“多元一体”格局,问题是其中不同于中原文化的异质文明并没有崛起,最多只是一些颇有地方特色的原始文明在中原文化发展之前昙花一现而相继“夭折”。如四川广汉三星堆遗址等,连长江下游的良渚文化也是突然消亡,没能顺畅地发展下来。只有黄河流域的石器时代诸文化走出原始社会,建立了一个成为中国古文明发祥中心的政权组织,在逐渐向四周扩散的过程中,终于完成了大一统的国家模式。所以,中国古代文明只是一个全国性的中心,而不是多中心,或者说,在此中心里没有异质的文明政权组织共存,没有出现多元同步发展的局面。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严格说是一元模式,而不是多元体系。
而西方上古时代却呈现出基本不同的景象,虽有关战争也颇为频繁与激烈,甚至,古希腊有几个城邦的建立都与征服战争有关(如斯巴达),古罗马也是在征战的基础上扩大统治范围。但这里上古时代的社会演进过程却是一种多元的模式,征服战争建国决非主导方式。由于优越的地理条件,其不但与各文明古国间有一定的经济文化交流,且各不同性质的城邦之间也有频繁的经济文化来往,使人民开阔了眼界,尤其是政法思维有了不同的参照系。如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是在探讨了150多个不同城邦体制基础上的研究成果,换言之,这里城邦国家的产生方式是多样化的,其政体更为丰富多彩。其大多数地区的路径特点是:原来的血缘氏族组织逐渐遭到破坏,而一种主要以地域为建构的社会组织逐步取代了氏族血缘体制,也就是说,其城邦政权的产生是一种新的社会组织结构。
在古希腊,海外殖民活动持续了几百年之久,而古罗马的平民阶层几乎都由外来移民组成,可见在古典古代移民活动之频繁。再随着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工商和航海诸业,社会活动日益越出部族共同体的范围,原始氏族组织处于急剧解体、崩溃过程中。在新开辟的城邦和扩容的旧城邦中,来自不同地区、不同部族的人们会合到一起,以个体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由于血族伦理规范关系淡化,必须代之以契约规范社会秩序。其与中国早期国家的宗族结构社会形态基本不同,或者说,其家、国并不为一体,因此,也不宜用“国家”这个词组称呼其早期政权组织。
在氏族血缘组织逐步解体及家庭成为社会基本单位的过程中,私有制经济得到很大发展,其文明集居点必须尊重各不同家庭与个人的独立事务权。由于家庭与个人的相对独立,所以,调整各家庭与私人关系的私法或者说市民法,成为其城邦运作的主要规则。由是人们培养出一种人与人之间以协商方式处理地域组织内部事务的文化基因,呈现一种以契约关系为主的文化秩序。当时富贵者开始向贫穷平民进行高利贷等的剥削,也大多采用土地抵押等有关契约方式,此后平民与贵族长达数百年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也总以重新签订契约完成有关法律规范作为结局。在宗教信仰作用下,西方的早期政权是在不同血族单位的组合中,开创出一个自治型的独立城邦社会,或在征服战争后构成一种自治城邦的联盟。直到罗马帝国也仍然保持着一种自治城邦联盟的结构形态,它对后世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于其中逐渐萌芽出的“平等”、“权利”、“正义”等概念的思想意识,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从身份到契约”运动的进步。
以古希腊民主制城邦雅典为例,其主要权力机关有: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十将军委员会、陪审法庭等。古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权力机关有:百人团会议、平民会议、元老院和数名执政官、保民官等。官员一般由选举产生,并对投票的民众负责;同时,政权各机关有互相制约的作用,以防专制的滥觞。在古希腊雅典,甚至没有一般人民与少数统治集团之分,所有的公民都能参与政治活动,理论上其最高权力是直接掌握在公民大会的选民手中。总之,从公民的权利、官员的产生、机关的职能诸方面都能初步体现政权为“公共权力”的性质。而中国古代国家是在残暴的征服战争与凶狠的权力争斗中,为加强统治而扩大氏族机关的结果,其王权及其有关政府的统治基本没有“公共权力”的职能,而纯粹是代表贵族集团对民众的赤裸裸专制统治。或者说,其国家机构之本质乃是维护家长(君王)用权力支配成员(民众)的统治工具,即所谓“家天下”。
中西方不同的人群在其早期文明史中建立起的政权的文化特质,对两者社会的后续发展,乃至对近现代社会的演进都起着一脉相承而不可小觑的作用:英国近代之路的主流是尽量避免流血的“光荣革命”;美国建国的关键是“五月花号”的自治契约与费城的制宪会议;法国大革命虽然非常悲惨,但他们最终从近百年血的教训中走出第三共和国的妥协步伐……而我们,道路却是如此坎坷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