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4日从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古脊椎动物化石盗掘案,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被告人刘某、段某、潘某3人在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商议盗挖“龙骨”出售获利。刘某联系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的周某,由周某组织马某甲、马某乙、丁某一行4人驱车从宁夏前往合水县境内实施盗挖。4人连续数日昼伏夜出盗挖“龙骨”,交由刘某出售。至公安机关查获时,他们共倒卖获利1.2万余元,尚有65.5公斤古脊椎动物化石未及售出。
经甘肃省博物馆鉴定,认定涉案文物为一般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庭审现场(子午岭林区法院供图)
近日,该案由子午岭林区法院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7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法院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李新强表示,被告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记者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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