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提出,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建社区健身设施,不得挪用或侵占。
提供城市空闲土地建设健身设施
《措施》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和房产。各地在不影响相关规划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应社会主体申请,提供城市空闲土地建设健身设施,并可依法按照兼容用途、依据本地区关于临时建设的办法进行管理。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支持企业、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用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依法依规利用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建设健身设施,并统筹考虑应急避难(险)需要。在不影响防洪、供水安全等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在河道湖泊沿岸、滩地建设健身步道等。
采取多种方式供应体育设施用地
《措施》鼓励各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体育设施用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新建居住小区要配建社区健身设施
《措施》提出,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配建社区健身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新建小区实际和应急避难(险)需求配建健身馆等设施。社区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建设标准的既有居住小区,要紧密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社区健身设施。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有序实施社区健身房项目试点工作,出台社区健身房建设试点方案,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健身房建设,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为群众就近健身提供便利。
加快推进普惠性场地设施建设
《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建设大型体育场馆设施,鼓励共建共享共用体育场地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县(市、区)重点规划建设小型体育场和体育馆、游泳池、多功能运动场、全民健身广场等场地设施。乡镇(街道、社区)重点建设乡镇体育健身中心、标准及非标准运动场地。行政村重点建设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非标准小型运动场地,并向自然村延伸。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安全有序开放
《措施》指出,推进体育场馆开放利用。坚持以公益性为导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推动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安全有序开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保障服务。鼓励各地委托社会力量管理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通过择优竞争机制进行“委托管理”,并在充分考虑公益服务、项目产权性质、设施用途和投资收益使用等方面进行相应规范。鼓励将公共体育场馆预订、赛事信息发布、经营服务统计等工作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提高场馆运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