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记者今日了解到,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省级与市(州)、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等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
《办法》明确,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省级与市(州)、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同时,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没有制定资金平衡方案的项目或超过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债务率超警戒线的地区预警名单下达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并抄送省级投资主管部门。除国家政策规定外,债务率超警戒线的地区,要减少政府投资项目,大力压减基本建设支出。
要求垫资建设等多种情形将对负有责任领导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办法》还明确了三个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有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的;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单位有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等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