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 《甘肃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全面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据规定,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给予50万元补助。
《办法》所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所在市州政府管辖,有明确地域界限,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的开发区。
《办法》明确规定了我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条件及程序:省级高新区认定工作遵从“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严格按照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不涉及财税政策调整的要求,向有利于集聚创新要素、有利于科技和经济更加紧密结合、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推进。
省级高新区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区域必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四至范围内;选址、区域范围划定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合理,产业发展规划特色明显,基础设施配套完备,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较好,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础和条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特色突出,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涉及范围或为所在地区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且具备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有专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建立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及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体系,区内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具有长期的科技合作关系,30%以上的企业设有研发机构;已入驻企业不低于50家,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占企业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总收入占区内营业总收入的20%以上,研发经费(R&D)投入比例较全省研发经费(R&D)投入比例高出15%以上,上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占区内工业投资总额的20%以上;环境保护意识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所在地政府对省级高新区有明确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有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高新区政策的具体工作方案;少数民族地区省级高新区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