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息为诱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余万 嫌疑人跑路2年被抓

时间:2017-02-24 08:02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东朝 点击: 载入中...

  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余万 嫌疑人跑路2年后被抓


  大西北网2月24日讯      以高息为诱饵,先后向30余名群众吸收存款1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随后无法还钱出逃失联……2月23日,记者从泾川县公安局获悉,该局经侦大队近日经过缜密侦查,成功逮捕泾川县首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人员,2017年2月14日,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批准逮捕。


  据警方介绍,2016年2月23日,泾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陆续接到刘某某、史某某、邢某某等16人报案称:李某某向其高额借款,现李某某无法还本付息,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查处。2016年3月23日,经审查,泾川县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17年1月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泾川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于当日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李某某刑事拘留。


  警方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泾川县黄花麦业经济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先后向泾川县高平镇、太平乡、飞云镇等周边30余名群众吸收存款100余万元,在吸收存款后,李某某均向被害人开具“泾川县黄花麦业经济专业合作社股金单”或借条,股金单注明入股日期,到期日期均为一年,利息均为一分,但李某某向群众口头承诺的利息为二分、三分不等,可以随存随取,被害人向李某某索要自己存款或存款到期后,李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按期归还。2015年9月份,李某某出逃,频繁变更居住地点,更换手机号码、联系方式,直至2017年1月9日被泾川县公安局抓获。


  2017年2月14日,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泾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李某某羁押于泾川县看守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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