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3万元
七里河一投资公司 两负责人被判有期徒刑
大西北网4月10日讯 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某、财务总监葛某,明知公司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仍从事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并转移资金,致使7967148 元资金无法追回。4月9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该起非法集资案件一审判决,涉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3年6个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近800万投资血本无归
2015年3月19日,七里河分局经济侦查大队获悉,位于西津西路1269号一层B号商铺的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遂立即前往调查,并于同年3月20日立案侦查。
4月13日,公安人员在河南省濮阳汽车站抓获与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有关的被告人郭某;7月15日在濮阳县户部寨乡后郭庄饭店内将本案另一名涉案人葛某抓获。
经法院审理查明,郭某案发时30岁,濮阳人,捕前是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老乡葛某案发时27岁,捕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2013年3月以来,河南籍人郭甲(已被刑拘上网追逃)安排葛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秀川新村租用铺面,作为公司办公场所,同年4月l0日,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郭甲,监事为范某超,二人系股东(发起人)。后郭甲口头任命范某超、王某安(均被刑拘上网追逃)担任总经理,任命葛某为财务总监,任命郭某为副总经理。在公司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 聘用业务员向社会散发该公司理财产品的宣传彩页,以高息为诱饵——按投资资金年收益14.4%的标准, 按月或按季支付利息,吸引众多被害人前往该公司进行投资。
经审计: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与117名被害群众签订189份《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协议金额共计903万元,其间返还被害群众本金及收益1062852元,未退还被害群众本金及收益7967148元。
郭某、葛某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案后,郭某、葛某按照郭甲的要求,分别用二人的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将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所非法吸收的资金多次转账支出(因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账册在案发后被郭甲拿走,无法确定具体的转账金额)。经查实,郭甲除将吸收到的200余万元资金用于在河南省濮阳市的2个化工项目的投资之外,其余的资金均因郭甲在逃,无法查明涉案赃款的具体去向。另查明,郭某在甘肃和润生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其本人吸收10名客户的款项165万元,返还本金332410元,未退还被害人本金1317590元。
七里河区法院认为,郭某、葛某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葛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剩余赃款7967148元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