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合同诈骗50万元,一审被判10年并罚5万元
因证据不足 兰州中院二审改判男子无罪
大西北网1月24日讯 男子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50万元,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1月23日记者获悉,该案日前由兰州中院审理后,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50万元系原审认定的合同约定款项,也无法证实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法改判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5日,陈某出资30.6万元持有了永登粮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登粮机公司)15.3%的股份,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2月1日,永登粮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请股东代表大会罢免陈某法定代表人资格,2010年12月27日,张某某出资167.4万元持有了永登粮机公司83.7%的股份,永登县工商局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某变更为张某某,陈某不服向兰州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
2011年10月28日,兰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永登县工商局作出的永登粮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当年11月1日,陈某以永登粮机公司名义与陕西宏海公司签订《联建协议书》约定:陕西宏海公司投资5000万元,首批付款500万元,双方共同处理职工安置问题。
2011年11月份,陕西宏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分三次支付陈某50万元,其中11月2日支付20万元,陈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条,该款用于支付护厂队工资;11月13日支付10万元,陈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条,11月23日支付的20万元,陈某以“永登粮机公司陈某”名义出具收条,上述30万元支付给谭某某用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诉事宜。
2011年12月10日,陈某因涉嫌犯罪被逮捕。2013年1月5日,兰州中院终审裁定以陈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孙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因病死亡,孙某某家属于2014年3月11日报案。
兰州中院认为, 在案件中,因被害人孙某某死亡,无报案陈述,关键证据缺失,现有证据无法证实50万元系原审认定的合同约定款项,也无法证实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50万元的事实,结合从陈某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逮捕至孙某某去世超过一年半的时间,在此期间,孙某某一直未就此事报案,直至去世9个月后方才由其家属报案。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