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幼的兄妹俩在家属院附近的人工湖溺亡 监护人被判担责75%

时间:2016-12-09 08:22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陈振峰 点击: 载入中...

  兄妹俩人工湖溺亡 监护人被判担责75%


  大西北网12月9日讯     年幼的兄妹俩在家属院附近的人工湖玩耍时,不幸滑入湖堤溺水身亡。兄妹俩的父母悲伤不已,将甘州区水务局、张掖滨河新区暨张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和甘州区新墩镇人民政府分别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费用1008433元。12月7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兄妹俩父母因疏于监管,负主要责任,被判承担全部损失的75%。


  事件回顾 兄妹俩玩耍意外溺亡


  张某甲和张某乙系兄妹俩,出事前哥哥11岁,妹妹10岁。2014年9月13日中午,兄妹俩吃过午饭后在小区院内玩耍,后来结伴走出小区,游玩至九孔桥西端北侧湖堤时,两人滑入湖中,因该区域尚未完工,湖堤比较滑,水又深,事发地没有安装防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及禁止进入危险区域的标志,更没有急救和自救设施,在两人落水时,又无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和救助,最终溺水身亡。为此, 张某甲和张某乙的监护人认为,由于有关部门对尚未完工就投入运行和高危险活动区域疏于管理,才造成子女张某甲和张某乙双双滑入湖中溺水身亡,遂将甘州区水务局、张掖滨河新区暨张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河新区管委会)和甘州区新墩镇人民政府分别告上法庭。


  庭审现场 相关单位辩称无责


  甘州区水务局和滨河新区管委会在庭审中均辩称:其不是人工湖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者,对两个孩子掉入湖中溺水死亡没有赔偿损失的责任。新墩镇政府在庭审中辩称,其已在人工湖区周边设置了警示标志且安排人员巡查,事发当天并没有发现两个孩子在湖区玩耍,虽然湖区周边有坡度,但这种坡度不能致使两个孩子滑入湖中,两个孩子的意外死亡应该是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查明,甘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管理职责”的第9项湖区管理规定,滨河新区三大湖区补水及堤岸设施维护工作由区水务局负责,滨河新区管委会、新墩镇政府配合,湖区安全管理由新墩镇政府负责。


  法院判决 监护人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甲和张某乙在滨河新区人工湖内因意外溺水死亡,其父母作为死者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但其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放任两个孩子自行外出,让孩子脱离其监护范围,更没有注意孩子的行踪,最终造成两个孩子溺水身亡,应当对死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即对死者死亡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75%的责任。受害人张某甲和张某乙事发时已分别年满11岁、10岁,对危险已具有一定的判别能力,明知滨河新区湖区非娱乐场所而未能充分意识到存在的危险导致发生意外,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即死者死亡对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10%的责任。新墩镇政府对湖区负有安全管理的职责,应确保湖区的安全,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安排安全巡查员不间断的对湖区的安全进行巡逻,但两个孩子发生意外时,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故新墩镇政府作为事故发生湖区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对死者死亡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15%的责任。甘州区水务局、滨河新区管委会对湖区无安全管理义务,对死者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下判决:甘州区新墩镇人民政府赔偿张某甲、张某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008433元的15%,即151264.95元;甘州区水务局、张掖滨河新区暨张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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