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为饵 非法集资近千万元
兰州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审因集资诈骗罪获刑14年
大西北网11月16日讯 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甲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共计9631600元,而该公司的财务主管余某乙则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183000元。11月15日,兰州中院对这起“虚构事实高息为饵,非法集资、吸储资金”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余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余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扣押赃款35000元依法按比例发还受害人,不足部分责令余某甲、余某乙继续退赔。
法院查明
自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11月14日,余某甲在担任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虚构为“高台县润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德圻园食品有限公司”“嘉峪关市中元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融资借款的事实,以委托投资管理为名,以按月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招聘业务员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回报及具体收益吸引社会公众,以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投资人签订虚假的《借款担保合同》,向社会公众243人次签订合同,非法集资共计9631600元,集资款均未用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截至案发,余某甲除退还本金2724000元、返还利息323345元外,造成受害群众134人实际损失6584255元。
余某乙在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1月19日任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期间,通过与社会公众签订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出具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收据》《承诺函》的形式,收取50名群众集资款,共计2183000元。侦查期间,依法追缴现金35000元。
法院认为,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的方法向134名受害群众非法集资共计9631600元,尚有6584255元无法偿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余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183000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应依法惩处。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