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汽车客运安全,《兰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依据《兰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凡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车站、机场;大型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商务商贸区,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综合性公共文化休闲场所、体育场馆,学校、医院;设计居住人口五千人以上的居住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以及需要设置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公路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配置公共汽车首末站、途经站、枢纽站等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或者预留用地。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途经站点、首末班营运时间、所在站点名称、开往方向、票价等内容;定时班线还应当标明首末站每班次发车时间。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转让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许可证照,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不得擅自暂停、终止运营服务。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改变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和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许可,从事运营的,责令停止运营,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管理者发现故障未及时抢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变更运营线路或者暂停、终止运营服务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滞站揽客或者到站不停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