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昨日,召开的兰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兰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说明。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出,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在确保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可以对其地上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进行综合利用。新城区、居民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新建居住小区确定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并不得擅自变更;分期开发的,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前,应当设置过渡公共汽车站点设施。
根据要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应当根据场站规划、沿线单位和居住区分布情况,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则设置。常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五百米至八百米;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的站距一般为八百米至一千五百米;城市郊区、镇村公共汽车站点间距根据当地情况设置。此外,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一般不得超过一百米,且站名应当相同(单行线除外)。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三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驾驶员、乘务员运营中不得有闲谈、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擅自停止车辆运营;不得私自改道或者越站行驶;不得载客充加燃料;不得到站不停、拒载乘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站外上下乘客等规定。其中,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乘务员有违反上述后三种情况及其他违反运营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