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不达标 市民状告热企胜诉
系兰州首例供热纠纷被判赔案 被告退还原告20%采暖费
大西北网1月13日讯 1月1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供暖纠纷案。温度不达标,供热公司退还住户一年采暖费的20%。该案是兰州市首例供热纠纷供热公司判赔案件。
原告张某是兰州市城关区安定门外某小区住户。该住户供暖由被告兰州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宾馆)提供,而采暖费则由兰州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按合同代收代缴。2014年11月供暖后,张某明显感觉暖气压力不足,便提出测温但遭推诿。张某遂拨打宾馆电话6次,物业电话8次,供热管理办5次,12345热线19次,反映暖气不热问题。无果后,张某将两家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采暖费用。
城关区法院一审认为,宾馆提供的证据没有相关部门的标准相支持,因此,无法借此判断供热是否达标;且其未在法庭限期内提供供暖期内抽查测温的记录,法院推定其供热不达标。对于张某,由于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暖气不达标的天数,法院综合判定由宾馆退还25天的采暖费为宜。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宾馆退还张某采暖费452.42元。
宣判后,当事双方均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后认为,张某虽对室温不达标多次进行反映和投诉,但也享受了相当程度的供暖,其要求全额退还采暖费亦显失公平,法院酌定宾馆退还张某2014至2015年度采暖费的20%,即542.9元。
法官建议:
作为采暖户,首先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其次,还要加强证据意识,学会如何举证。用户如果发现室温不达标,应及时向供暖单位及当地供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注意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有效证据,千万不要采用消极拖欠供暖费的办法进行对抗。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要求,供暖单位定期进行测温,用户可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用户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的,可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并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有些用户请公证机关对自行测温结果进行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公证机关只能对测温过程及所得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而无法判断测温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要求,最终也很难被法院所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