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因侵权赔10万 中院:停止对北京麻辣诱惑侵权行为

时间:2015-12-21 08:00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张爱菲 点击: 载入中...

  商标侵权 兰州3家火锅店赔偿10万元


  兰州中院:立即停止对北京“麻辣诱惑”的侵权行为


  大西北网12月21日讯  “麻辣诱惑”对于兰州许多消费者来讲,并不陌生,今年因店名涉及商标侵权,3家火锅店及其经营者被推上被告席。12月18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北京市麻辣诱惑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麻辣诱惑)告七里河区爱尚麻辣诱惑自选式火锅店(以下简称:七里河店)、安宁区爱尚麻辣诱惑自选式火锅店(以下简称:安宁店)、城关区皋兰路爱尚麻辣诱惑自选式火锅店(以下简称:城关区皋兰路店)侵害商标权案一审宣判,因北京麻辣诱惑缺乏侵权直接损失,法院依据3被告过错程度等判赔10万元。


  北京麻辣诱惑诉称,2007年12月29日,其取得了“麻辣诱惑”字样的商标注册证书,依法享有该商标的注册专用权。爱尚麻辣诱惑自成立起,不但店名使用“麻辣诱惑”的商标,而且在店面宣传及招牌、宣传海报、订餐卡、餐具、纸巾等均使用了该商标。北京麻辣诱惑的注册商标品牌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爱尚麻辣诱惑未经许可,擅自在“麻辣诱惑”注册商标的核准类别内使用该商标,侵犯商标权。起诉要求,依法判令麻辣诱惑安宁店、七里河店、城关皋兰路店3家火锅店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分别为120万元、45万元、60万元,分别承担调查取证及办理公证费等费用2517元,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对于本案中3被告的身份,经查明:七里河店为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核准日期为2011年1月21日,经营者为施女士,同时,施女士还经营着安宁店,核准日期为2012年5月21日。城关区皋兰路店核准日期为2012年11月12日,经营者为刘先生。


  从庭审中,北京麻辣诱惑分别拿出(2015)兰国信公内字3份公证书,证明3被告在经营中存在侵犯北京麻辣诱惑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同时,该过程正好回答了取证问题。2015年3月11日、 3月21日北京麻辣诱惑分别申请兰州市国信公证处对3被告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申请证据保全公证,3月23日该公证处出具(2015)兰国信公内字第4385、4386、4387号公证书,由公证人员随同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3月13日、3月16日先后来到城关皋兰路店、安宁店、七里河店门头标有“麻辣诱惑”字样的店铺进行拍照取证,并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店内用餐,用餐过程中发现,餐厅的餐具、纸巾、订餐卡、宣传海报中均用“麻辣诱惑”四字作为标识进行使用。用餐完毕后分别获得定额发票若干。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3家店主动采取措施对其店面招牌、餐具、餐巾、订餐卡等带有“麻辣诱惑”的产品进行更换、销毁。


  法院一审宣判,安宁店、七里河店、城关区皋兰路3家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施女士偿经济损失7万元、案件受理费16088元、支付调查取证费等2526元;刘先生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案件受理费9825元。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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