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团出车祸 保险公司推责任拒赔偿 同向旅行社支付40万元

时间:2015-05-27 07:54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点击: 载入中...

  旅游团出车祸 保险公司推责拒赔


  一审判决:履行合同向旅行社支付保险金40万元


  大西北网5月27日讯 参团旅游途中遭遇车祸,除游客崔某受重伤外,其四名家属全部死亡。事发后,崔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支持了其诉求后,旅行社遂拿出一份保险合同,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40万元,法律服务费4万元。5月26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履行合同,向旅行社支付保险金40万元。


  2012年8月23日,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分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与游客崔某签订了团队旅游合同,约定为崔某等五人提供四川九寨沟旅游服务,旅游时间为2012年8月24日至2012年8月27日。后因人数不足,经协商同意后,旅行社与崔某约定由天水仁之旅行社作为履行辅助人,组织拼团出游。旅行社就此与天水仁之旅行社签订出团协议,因天水仁之旅行社经营的九寨游又名梦幻假期,所以双方合同中加盖了梦幻假期的公章。


  2012年8月27日,崔某等人乘坐天水仁之旅行社梦幻假期租用的车辆返回天水时,在陇南市成县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崔某重伤、旅游车驾驶员及崔某的四名家属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成县交警大队认定:旅游车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崔某与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13年5月16日,崔某向天水市秦州区法院提起旅游合同纠纷之诉。经法院审理,判决旅行社给付崔某各项赔偿款629971.03元,扣除旅行社先期垫付的104449.16元,应支付525521.87元。


  随着崔某的胜诉,另一桩官司接踵而来,旅行社拿出一份保险合同,证明其在2012年4月20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投保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限额400万元,每次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40万元,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等。另外保险合同还约定,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或经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旅行社依约定缴纳了保险费。


  旅行社认为,自己购买了保险,现在发生了意外,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回复“旅行社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并未征得崔某的同意,将受害者崔某交由没有任何资质的甘肃天水仁之旅行社梦幻假期,属于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但旅行社未履行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该案经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向旅行社明确说明“未履行告知义务,不予赔付”条款,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旅行社支付保险金40万元;驳回旅行社要求对方承担法律服务费4万元的诉请。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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