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帮助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减少损失,实质上属于对未发生的风险提前进行减损规划。但总有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在保险理赔环节动起歪脑筋,结果理赔没得到,反倒赔上了自己的一切。近日,西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2月,陈某驾驶车辆在西固区某路段行驶时撞上了正在横穿道路的行人杨某,导致杨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西固区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进行了处理,认定由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陈某拿着认定书及其他理赔材料向汽车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同年4月向死者杨某的家属支付了赔偿费用41万元,陈某本人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按说事情发展到此基本已经尘埃落定,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不久即接到举报,称陈某所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伪造。保险公司随即与西固交警大队取得联系,调取了真实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比对发现陈某所提交的认定书中删去了有关陈某所驾驶的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审”的内容。
为什么陈某要刻意伪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呢?原来,保险公司曾在与陈某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认为,陈某为获取保险赔偿伪造理赔材料恶意骗保,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后陈某以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西固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理赔,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虚假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骗取赔偿款41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最终,西固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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