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但如果婚后发现配偶隐瞒了婚前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病史,究竟是选择生命还是选择爱情呢?近日,西固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与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短短数月,王某即发现丈夫张某一直患有乙型肝炎,遂主动提出离婚,并以张某故意隐瞒重大病史构成欺诈为由,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张某虽然同意离婚,但并不认为自己构成欺诈,也不同意给予王某精神损失赔偿,故王某于近日向西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我们都知道,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婚姻法曾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新颁布的民法典虽然废除了这条规定,但依然将隐瞒婚前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究竟什么样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民法典并未予以明确。办案法官认为,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乙肝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其实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曾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必须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目的是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和家庭成员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为了进一步明确这三种疾病的范围,该法第三十八条又作了列举:“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传染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知,乙型肝炎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自然也就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故即使张某婚前隐瞒了其患有乙型肝炎的事实,也不构成请求撤销婚姻的理由。
至于原告王某提起的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请求,办案法官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前提是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并且给另一方配偶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所谓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被告张某虽然隐瞒了婚前病史,但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故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最终,办案法官鉴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并驳回了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婚姻观念的转变,法律对婚姻自由的重视和保障程度也越来越高,不再强行要求婚前进行医学检查。但婚姻毕竟意味着共同居住生活,出于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后代的健康考虑,西固法院还是建议即将步入婚姻生活的男女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