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归纳提炼行政检察类案监督的类型、方式及办案规则,指导类案监督工作实践。这是最高检首次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
据介绍,该批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是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湖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案,安徽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糜某诉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
其中,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有效回应了此类案件判罚的有关分歧和争议。
2013年5月,卢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碰撞路边行人吴某珍,致其轻微伤。经鉴定,卢某已达醉酒驾驶标准。卢某因此受到了相应刑事处罚,该市交警支队还依法对卢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卢某不服,以其持有的小型汽车驾驶证与涉案交通事故无关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该市交警支队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卢某不服,提起上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同时撤销市交警支队所作的吊销卢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无证醉驾摩托车该不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这成了本案的争议所在。该市交警支队不服二审判决,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但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不予再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资格罚,即剥夺持证人驾驶各类型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不是只剥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基于行为人实施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认为允许其继续驾驶机动车或将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终止其驾驶许可的决定,该案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维持区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2019年,本省公安机关作出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案件中有32件被法院裁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和司法中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不一致。为了彻底解决此类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主动加强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沟通协调,围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问题进行座谈研讨,就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问题达成共识。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本案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当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执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
“这个案例明确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行驶资格的处罚,而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行驶资格的处罚,所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吊销驾驶人的全部机动车驾驶证。”该负责人说。
最高检副检察长杨春雷表示,该批指导性案例突出类案监督对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促进作用,遵循行政检察的内在规律,反映了行政检察监督的能动性,充分体现了行政检察监督的更高质效。行政检察类案监督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秉持穿透式监督、能动监督、系统监督理念,以个案为切口,对司法、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同类错误或适用法律不一致等共性问题,或者针对行政执法、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与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形成共识。
杨春雷表示,下一步,行政检察将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更加注重系统观念,切实增强类案监督意识;更加注重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确保同一类案件在同等条件下得到同等处理,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做细,依法能动履职,更加自觉从具体案件中“见微知著”,推动解决一个地方、一个行业、一个领域的突出问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资料图)
(责任编辑:张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