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7月28日,甘肃省卫健委公布第九批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医疗卫生机构。
按照《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印发<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甘疫防办明电发﹝2020﹞87号)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建设工作,经红古区人民医院、榆中县第一人民医院、皋兰县人民医院、永登县人民医院、天水市妇幼保健院、秦州区人民医院、酒泉市第二人民医院、民勤县疾控中心、天祝县疾控中心、甘州区疾控中心、陇西县第一人民医院、陇西县第三人民医院、漳县中医院、岷县人民医院、会宁县疾控中心、景泰县疾控中心、金昌市中心医院、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永昌县人民医院、庆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庆城县人民医院、环县人民医院、宁县人民医院、宁县疾控中心、泾川县疾控中心、灵台县疾控中心、迭部县人民医院、玛曲县人民医院、碌曲县人民医院和临潭县第二人民医院,30家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省临检中心和省疾控中心组织专家现场验收,这些医疗卫生机构PCR实验室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
截至7月27日,全省共有163家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现场验收且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其中医疗机构126家,疾控机构33家,第三方检测机构4家。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刘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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