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平衡国家与父母之间的责任分配,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私权与公权关系,切实维护我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不少家长看来,打孩子是自家的事,和别人没有关系。而一些家长暴打孩子的极端事件也不时出现在媒体上。从今年开始,任何人都有权对打孩子的家长“说不”。根据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传统观念认为,“孩子不打不成器”。然而,在现代社会,对孩子实施家暴行为是对儿童受保护权的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四部门联合意见,均确认了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即保障未成年人接受适当的照料与保护,使其免受歧视、虐待、遗弃或疏于照顾等权利。其次,打孩子与“儿童本位主义”相悖。现代法律认为,儿童不再是家庭或家长的依附品。宪法上确认公民的人格尊严,每个儿童,从呱呱坠地起就拥有独立人格,法律上要确认和保护其主体性权利。传统观念认为打孩子是自家私事,是对孩子独立主体地位的漠视。最后,打孩子也有损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四部门联合意见规定了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而家暴行为会对孩子身心造成伤害,背离了这一原则。
制度背后,体现的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国家责任。这一责任观念将儿童视为国家未来的资产和人类资源,主张政府积极主动介入儿童的照顾与教育,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其核心在于,在必要条件下,公权力介入是保护儿童权利的必要手段。任由家庭自行处理内部事务,在有些情况下只会让父权独大而牺牲儿童权利。四部门联合意见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公安、民政、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均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即体现了国家责任的担当。
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少并制止家长的家暴行为,我国应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其一,对监护人进行针对性法治教育,转变传统观念,明确打自家孩子的私事会变公事。其二,健全监护人监督制度。通过各相关机构的分工合作,有效监督监护职责的履行,并制止监护中的违法行为。其三,强制举报制度应落到实处。当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发生时,应强制举报。四部门联合意见明确规定,学校、医院等负有强制举报义务。但强制举报的事项及效力应在实践中予以具体明确并落实。其四,建立替代性监护制度。当监护人已经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应由国家出面确定新的监护人。四部门联合意见中明确了这一临时监护制度,但临时监护责任只有一年,期限结束后,如何监护亟待解决,比如是否应设立专门机构实行替代性监护的常态制度。
孩子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因此,需要平衡国家与父母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责任分配,平衡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私权与公权关系。如此,才能真正建立维护我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化、立体化、动态化、实效化的制度。(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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