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高校学生10种不得转学的情形,包括入学未满一学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形式招生形式录取等。通知同时对转学程序、审核标准、信息机制等作出了规定。此举意在严格规范转学工作,杜绝以转学为幌子、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高招乱象,具有非常明确的现实针对性。(相关报道见6版)
今年年初,湖南大学被爆出接受17名外校研究生转入该校就读,转学理由却是“气候不适”“饭菜太辣”等非正当理由。据媒体调查,在这17名申请转学的研究生中,“有一些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子弟或亲戚,有一些是湖南大学的子弟,还有一些是和教育系统能攀上关系的单位子弟”。在此事件中,“圈内人特权”“高校腐败”等关键词不断浮出水面。
事实上,教育部2005年就发布施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其中对“患病”与“特殊困难”如何判定,并没有给出清晰标准。《规定》出台后,湖南省教育厅专门发文对此进行解释,明确强调“入学未满一学期的;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等情形的转学申请将被禁止。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公开,考核程序不完备,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在转学制度上的设计与监督上也存在缺位,这些规定形同虚设。
另外,当前艺术类、体育类、加分、点招等特殊形式招生,也存在着权力与利益的结合。一些考生文化课成绩达不到要求,便通过名目繁多而监管缺失的体艺加分先挤上高招列车,再以不正当手段转专业、转学。
在现代教育理念当中,高校转学、转专业,应该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分配、疏通教育渠道的举措。在发达国家,大学入学实行自由转学制度,学生如果对大学不满,或者不适应学校的教学,可带着被互认的学分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则结合申请学生当年的统一测试成绩、大学成绩等进行考察。整个过程标准严格、程序透明、操作严谨。
反观我国现状,一方面,我国的高考择校制度仍然高度固化,普通学生进入高校后转专业尚且障碍重重,学生的兴趣、潜能并未受到合理的转学制度的照顾。另一方面,却是一些有着“特殊门路”的学生,通过利益输送等方式,随意转学,搅乱高校学籍秩序,严重损害了教育公平。因此,对普通高校转学工作的规范势在必行,而制度化地推进高校转学程序、标准、考核以及相关指标规范的建设,则更应该系统、深入地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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