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4月7日,广东佛山召开全市党建工作会议,会议公布了《佛山市整治领导干部“为官不为”试行办法》,对“为官不为”进行了界定并出台配套处理制度,以整治作风懒散、纪律涣散、缺乏担当的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等行为。这使佛山成为广东首个出台专项制度整治“为官不为”的城市。
佛山出台的这个“试行办法”当然不能说已尽善尽美,但无疑开了个好头。客观地说,“为官不为”与“为官乱为”都是非常古老的问题,恐怕自公权力存在的那一天起就已存在。但什么样的行为才称得上是“为官不为”?存在“为官不为”问题的官员,又该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受到相应处理?似乎没有一定之规。显然,倘若没有对“为官不为”行为的界定及处理机制,那么对“为官不为”就很可能停留在道德谴责、作风批评的层面。
“为官不为”是个老问题,为什么现在会显得比较突出?这与惩治腐败保持高压态势,很多官员的心态发生了变化有关。目前,反腐斗争正如火如荼,官员“不敢腐”业已成为主流。整治“乱作为”取得明显成效,“不作为”的问题就日益凸显,并且也应及时提上整治日程。此外,在反腐败形势之下,一些官员也萌生出“拿得少了,干得也该少”的心态,工作之时,精神萎靡、松松垮垮、推诿扯皮、得过且过,本该推进的项目暂停了,本该完成的工作搁浅了,本该达到的标准降低了。因此可以说,“为官不为”者至少在理论上存在数量上升的态势。
人们对官员“乱作为”的危害多所知晓,对“不作为”的消极性似乎还不够警惕。实际上,“乱作为”源于对权力的积极滥用,而“不作为”则表现为对权力的消极滥用。有权不可任性,而“不作为”与“乱作为”都是有权者任性的表现。权力是用来为公众做事的,“乱作为”和“不作为”二者在行为表现上似乎相反,但在本质上并无太大不同。论其危害,则“乱作为”为显性,“不作为”为隐性;显性者易引发公众愤怒,隐性者则悄然侵蚀权力的公信力并对民生产生重要消极影响。
“给了好处乱办事”的官员少了,“吃拿卡要”的官员也少了,这是积极变化,但不是问题的全部。不少企业反映,如今不用“打点”了,但是办事更难了。比如你要办个手续,材料交上去,他说你缺这个,补了以后,他又说你缺那个,不跟你一次说清;或者故意刁难你,找出“领导不在”、“单位开会”等各种理由,就是不给你办。这就是“为官不为”的一种典型表现,几乎让与权力部门打交道的人哭诉无门。
人们对“为官不为”往往徒唤奈何,不是因为“为官不为”比官员“乱作为”更难整治,而是对“为官不为”缺少正式的制度回应。如果没有一定之规,那么对此种现象就难实施有效整治,即便有所整治也可能流于随意性。
佛山“试行办法”的重要价值不仅在于规范当地官员行为,也在于为整治“为官不为”破题。当然,现实远比概括丰富,人们不能要求一个“试行办法”就穷尽所有“为官不为”表现,而在事实上,工作中可以容忍的以及不可预见的误差,在实践中与“为官不为”似也不宜混为一谈。至于疏通申诉救济渠道,使民众得以有效监督,自然更是消除“为官不为”的必要举措。(作者是北京青年评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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