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正式实施

时间:2015-02-04 16:36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张萍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榆中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经省、市人社部门审核,已于近日由榆中县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实施。
 
 
  《实施方案》是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前提下,结合榆中县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的《实施方案》除明确了参保范围和待遇领取条件、规范政府补助等筹资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外,还作了五方面的政策调整。
 
 
  1、增设了两个缴费档次。个人缴费在原来100元—1000元10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了1500元、2000元2个缴费档次。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县级财政补贴5元、10元、15元、20元,对选择500—1000元档次缴费的县级财政补贴25元,对选择1500元档次缴费的县级财政补贴30元,对选择2000元档次缴费的县级财政补贴40元。
 
 
  2、充实了个人账户余额。《实施方案》规定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的资助、利息和其他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4、完善了制度衔接体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干部养老保险、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属于部分失地的人员,在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5、扩大了待遇发放范围。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60元,省、市、县财政各承担100元、30元、3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省、市、县财政各承担60元、20元、2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市、县财政各承担25元、25元。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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