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9日讯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通过在报刊、电台等传媒发布声明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方式并不罕见,但用人单位真的可以登报声明解雇员工吗?天水的郭某为此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2015年1月4日,天水中院公布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最终认定两者劳动关系已实质解除。
事件:工作几年失联通知无果遭除名
1998年3月27日,小陇山林业局汽车队在《天水日报》刊登通知,通知郭某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前来单位理清有关手续,否则,按自行离职除名。通知到期后无果。1999年8月24日经小陇山林业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于同年8月30日,以郭某旷工两年零四个月并欠缴承包款及汽车材料费共计20705.78元为由,依据相关规定,对郭某等三人按自动离职处理。
2013年6月19日,郭某从小陇山林业局处得知被单位除名后,与小陇山林业局发生劳动争议,遂向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该文件并恢复其公职。2014年3月2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并恢复申请人郭某公职。
裁决公布后,小陇山林业局不服,遂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郭某申请仲裁已超过时效,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解除其与郭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审理:仲裁时效与劳动关系成焦点
麦积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1.关于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小陇山林业局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决定》文件送达至被告郭某本人,2013年6月19日,被告郭某从原告处取得文件知道其已被按自动离职处理,至被告主张权利之日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并未超过申请仲裁1年的时效期间,故本案未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原告关于被告申请仲裁已超过时效的主张不能成立;2.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本案中,被告郭某自1997年4月与汽车队的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既未履行相关手续,又未向单位提供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单位在无法联系到本人及成年同住家属的情况下,登报通知其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前来单位清理有关手续。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另外,被告长期未向单位提供劳动,未接受用人单位管理,被告的实际行为已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客观上已经不存在,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故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宣判:争议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麦积区法院宣判后,郭某不服,向天水中院提起上诉。天水中院认为,经审理查明,该案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本案案由应当是人事争议的主张,经审理查明,郭某原系小陇山林业局下属车队的职工,而该汽车队系小陇山林业局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上诉人属于该局工勤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案由定为劳动争议纠纷并无不当。
关于被上诉人小陇山林业局对上诉人郭某的登报除名决定是否合法有效及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郭某作为单位职工,在承包期结束后并没有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回单位上班,其本身存在过错。结合上诉人郭某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对企业没有给其发放工资主张过任何权利,同时未给单位提供过劳动的事实已存在,被上诉人小陇山林业局根据上诉人郭某的表现作出的《决定》合法有效。因此,应当认定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小陇山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实质解除。其次,对于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小陇山林业局在《天水日报》进行公告范围太小,应当在全国报纸上公告的请求,因为上诉人郭某家庭住址是在天水市麦积区,故在《天水日报》公告并无不当。
综上,天水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判处结果恰当。据此,法院终裁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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