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破是一门科学,需要技术的积累创新,可是按程序办案,恪守司法原则更是一门科学,而后者某种程度上说比前者更重要。
呼格案水落石出以后,问责紧锣密鼓地展开,一篇发表于1996年4月的《呼和浩特晚报》的报道将当时参与办案的人员戏剧般地再现。将当年的豪言壮语跟今天的无罪判决一对比,几乎没有人否认这就是个不折不扣的丑闻,但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比如北师大法学院教授宋英辉就认为应用历史的眼光对待呼格案。
他说:“法律在不断完善,人的认知能力以及案件侦破技术也在不断进步。就呼格案来说,事发1996年,当时DNA技术手段还未普及,只有北京等极少数地区有条件进行,所以未对呼格吉勒图指甲血迹做DNA技术鉴定,是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应用历史的眼光对待,当然这并不能成为免责的借口。从诉讼的过程、案件的复杂性和人的认识能力上讲,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百分之百杜绝冤假错案。”
这些话当然是对的,侦破手段是在发展之中,古时候用银针试毒,可放在现在,银针能解决什么问题呢?现在常用的DNA技术鉴定、摄像头追踪等放在几十年前都是不可想像的,我们不能拿今天的标准要求以前的人,确实需要用历史发展的眼光看待侦破技术的进步发展。
可是历史再怎么演变,一些基本规律是不会变的,你不可能看着航天员在飞船中翻跟斗,就异想天开指望一个苹果在地球上像在太空中一样飘浮起来。呼格案不只是指甲里的血迹一个漏洞,他前后矛盾的供词、犯罪手段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还有他对受害人体态的描述都能成为办案的依据。血迹的事可以用技术不到位搪塞,后面的诸多疑点又该怎么解释呢?你总不能把后者也归入到技术条件不到位的原因之列吧。况且,DNA技术鉴定也不是万能的,即便在今天,它也只是众多破案手段中的一种,不是唯一的一把钥匙,必须有旁证相佐才能办成铁案。
破案手段落后可以解释办案之初的问题,但解释不了真凶落网、证据浮出水面后,为什么仍不重审,也解释不了从2006年开始一直拖到现在才有结论的问题。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数起案件中就包括“4·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而2006年,由内蒙古政法委组织的调查小组其实已经有呼格案可能是冤案的结论,可最后都不了了之。整整8年过去了,再复杂的调查也该结束了,何况对于这么一个漏洞百出的案子,翻个案有那么难吗?
谁也免不了要犯错,但是认识到错误却迟迟不改正错误,这不是什么技术问题,而是责任问题。阻碍真相水落石出的有技术的问题,但如果人出了问题,更致命。人出了问题,再简单的问题也会复杂化。
“历史论”看起来占尽了理性客观的理,其实反而离问题的实质更远了。案件侦破是一门科学,需要技术的积累创新,可是按程序办案,恪守司法原则更是一门科学,而后者某种程度上说比前者更重要。侦破技术有更新淘汰的过程,可司法原则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两个月走完所有的司法程序,62天就将一名嫌犯执行了死刑,即便铁证如山,这样的过程也太快了点,你怎么有时间去推敲案件中的各种细节;沆瀣一气,在众口一词的有罪声中,你怎么还有可能去倾听不同的声音?
正因为很多案子是现有技术条件下破不了的,所以我们需要疑罪从无,避免错杀一人。正是基于对人性复杂性、对权力制约重要性的认识,所以我们才需要设立公检法各司其职,才需要一级一级的司法体系以保证纠错路径的畅通无阻。冤假错案的确在任何国家都避免不了,但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不会是一样的。
在呼格这件案子上,恰恰是办案程序和纠错机制的沦陷才最终导致司法的尊严尽失。如果要用历史的眼光对待呼格案,那就应该反思一下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了那么一个历史时期,我们以后又该如何避免历史重演,如何铲除掉冤案产生的温床,这才是问题的要害。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