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于强制猥亵妇女行为的严惩不可谓不重。而对于构成行政处罚的非暴力猥亵行为而言,却惩罚相对较轻,且只有一档罚期,并未考虑到在公共场所猥亵等特殊危害情形。
12月5日下午,一名22岁女孩在大巴车上遭遇一男子猥亵。在女孩向司机求救并要求其报警时,该司机没有及时施救,造成女孩被犯罪嫌疑人拖下车,遭遇殴打。记者从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
看到这则消息,或许许多读者会产生疑问。为什么报道的是猥亵女孩,而警方却以寻衅滋事将之治安拘留呢?事实上,目前而言,警方依法惩罚的仅仅是王某在与女孩发生冲突后使用暴力阻止其报警的行为。而对于王某是否对女孩进行了猥亵,警方还在调查中。警方称,“针对受害人提出的性骚扰等违法犯罪事实,警方正调取监控录像和寻找目击证人。”
这并非警方有意偏袒,要对强制猥亵妇女者进行刑事追究,仅有被害人陈述还不够,确实需要掌握进一步的证据,才能最终将不端者绳之以法。而相关证据缺失的确是依法严惩猥亵妇女者的致命短板。
以该事件为例,虽然大巴车上一定装着监控,可是,有限的监控设备却难以保障毫无死角,能否获得关键证据,令人担忧。虽然其他乘客显然能够察觉到双方产生了争端,但是否有人看到猥亵过程,也是个未知数。我们期待警方能够尽最大可能,通过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还原事情真相,同时,也呼吁在场的知情者不再沉默,勇于站出来指证。
如果按照女孩的说法,这名男子的猥亵行为实际上经历了两个阶段。“男子坐在她旁边,开始用手有意碰撞她的下肢。”这将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猥亵他人的”行为,面临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而当女孩“用提包挡在两人之间,但该男子仍然对她动手动脚”,这就形成了某种强制暴力,或将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同时,如果在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实施该罪,则构成该罪的加重情节,将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刑法对于强制猥亵妇女行为的严惩不可谓不重。而对于构成行政处罚的非暴力猥亵行为而言,却惩罚相对较轻,且只有一档罚期,并未考虑到在公共场所猥亵等特殊危害情形。“公交车咸猪手”本就难以被抓获,如果法律对于证据确凿的“咸猪手”还惩罚过轻,无疑将成为某种纵容。
要用法律斩断公交车咸猪手可采取四个措施。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这个法定要求对于“咸猪手”更须严格落实,对于因骚扰女性被拘留的一律通知家属,必要时,通知所在单位。二是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参照刑法的立法体例,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拘留”。三是增设“人身禁止令”制度,对“公交车咸猪手”发出禁止令,禁止他们进入公交地铁等公共场所,对于违反者予以追加惩罚。四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保障公共场所监控死角最小化,并使监控处于开启状态。舒锐(北京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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