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厦门大学教授吴春明性骚扰女学生的事件尚未平息,四川美院教授王小箭又被曝出“强吻门”事件。如今人们已经开始逐渐忘却吴春明和王小箭,然而电影关注的性骚扰问题却值得我们一再反思。
教授“强吻”女学生,性骚扰还是正常交流?
王小箭事件的舆论分化向所有人抛出了一个问题:“强吻”自己熟悉的女学生,究竟算不算性骚扰?
一边是不绝于耳的谴责和谩骂,“叫兽”“道德败坏”“流氓教授”的骂声铺天盖地,这些网友认为王小箭性骚扰的事实无可争辩。而王小箭随后以“泛师德”论对这件事进行辩解更激起了许多人的愤怒,有评论驳斥称“泛师德”让王小箭的“节操碎了一地”。
另一边则是对王小箭的辩护,他们认为舆论夸大了事实。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一篇名为《人心不散:另一面的王小箭》的文章出现在网络上,文章试图说明王小箭的举动并非性骚扰,尽管王在生活上“有些放纵”,但实际是一个“内心简单的人”、“一个随和的老头”。
前者以道德批判之,后者以道德维护之,却似乎都无法证明王小箭“强吻”行为本身的属性。前者主观上已经认定了王小箭“强吻”的性骚扰性质,由性骚扰的判断而得出道德败坏的判断。却并没有有效证明王小箭的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后者,那些替王小箭努力辩护的人,试图塑造一个“好人王小箭”的形象。以道德维护,无非要证明王小箭并没有性骚扰两名女生的主观愿望,但是这并不能证明“强吻”的行为没有在客观上对两名女生进行了性骚扰。因此,两方面的观点都无法说明问题的核心:“强吻”是不是性骚扰。
性骚扰的判定标准:行为是否“不受欢迎”
游离在情与法的边缘,性骚扰认定太难了。电影《不能说的夏天》中为白慧华代理诉讼的方律师最初都说,男欢女爱的事情本来就说不清,要认定性侵,太难。哪些是“男欢女爱”,何者又是性骚扰?美国学者最早提出性骚扰的概念并进行了大量研究,世界上凡有性骚扰立法的国家,一般都接受美国对于性骚扰的理论,或许美国处理性骚扰案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性骚扰分为交换利益型和敌意工作环境两种基本类型。所谓交换利益型性骚扰就是以是否发生性关系作为业绩考评、给予各种机会的条件。敌意工作环境型性骚扰则包括同事间的黄色笑话,逼迫性的劝酒陪酒,要求长得漂亮的同事陪领导,不顾对方不欢迎而发出与性有关、针对对方的语言和动作,制造不必要的身体碰触等。
在一些性骚扰案例中,被害人并没有拒绝行为人的性骚扰行为,因此人们会认为,既然被害人当时是自愿的,似乎也就不存在什么性骚扰了。然而性骚扰案件却并不以受害人当时是否自愿来进行判断。
19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eritorSavingsBank,FSBv.Vinson一案中首次审理了性骚扰问题。法院引用平等就业委员会的《性骚扰指南》(EEOCPolicyGuidanceonSexualHarassment)指出:性骚扰案件的诉讼要旨,在于认定被指控的行为是否是不受欢迎(unwelcome)的。法院应当审查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不受欢迎(unwelcome),而不是她实际参与的性交行为是否是自愿(volunary)。这是因为,对于交换型性骚扰而言,骚扰者常常是以就业条件、薪酬、职位、考评等方面的好处加以引诱,而受害人为自身利益或者迫于压力,也可能对性骚扰行为表示容忍和同意,持默许态度。这些情形中,受害人表面上都未抗拒,但内心却对性骚扰行为并不欢迎,因而同样给她(他)造成不利影响。
美国女权主义学者凯瑟琳•麦金侬(Cathar-ineA.Mackinnon)将性骚扰定义为:“处于权利不平等条件下强加于人的讨厌的性要求。”
如果我们以这个标准来衡量王小箭“强吻”女学生的行为,其实不难发现问题的核心——王小箭的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不在于王小箭的道德水准,而在于两个参考标准:第一,王小箭与女学生之间是否存在不对等的权力关系;第二,对两名当事女生而言,王小箭的行为是否“不受欢迎”。
性骚扰受害者:噤声的寒蝉
厦大吴春明事件向我们揭示了校园性骚扰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师生之间存在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中国有师道的传统,尽管教师的权威已经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但这种权威依然存在,它往往就成为性骚扰的工具。而在大学当中,一些教师还在学术科研、就业指导等方面掌握一定的权力,这也给性骚扰提供了便利。
《不能说的夏天》的另一片名叫做《寒蝉》,它所暗示的正是这种不对等的权力结构所制造的一种“寒蝉效应”:受害者迫于种种压力,选择隐忍顺从。除了权力结构所制造的“寒蝉效应”,还有受害者是因为性骚扰、性侵之后造成的创伤心理疾病。电影《不能说的夏天》中,学生白慧华在遭受性侵后,竟陷入“我是不是爱上了李教授了”这样自我“催眠”式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之中。她们只有逃避性侵的事实,寻求某种合理性的解释,才能释放让她倍感羞愧的侵扰行为带来的心理压力。
遭受性骚扰的女性何止一人,可是如汀洋女士一般站出来揭露的却屈指可数。这种集体沉默使得校园性骚扰极少出现在公共话题之中,媒体没有报道,社会没有讨论,就在这种沉默和失声之中,不知多少人遭受了性骚扰的伤害。要遏止校园里的性骚扰,就必须发出反对性骚扰的呼声,引起全社会对校园性骚扰的关注。这既需要受害个体勇敢地站出来,也需要各种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更需要社会中每个人的深切理解和同情。只有这样,校园性骚扰问题才能透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引起人们的关注。
反性骚扰,依法治教比师德更有效
实际上,在评判教师的行为时,除了道德眼光更需要法律的意识。然而审视当下发生的校园性骚扰事件,人们常常用道德的眼光来看待一些明显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其结果是,对这类事件仅仅停留于道德审判的层面,道德审判过后当事者却很难得到恰当的处理。要道德谴责,但不能止于道德,更应站在法律的角度、用法律的眼光去审视校园性骚扰。
这种局面,与性骚扰的法律界定存在缺陷有很大关系。目前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无针对性骚扰的专门立法,只在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加入了一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是对性骚扰的定义和形式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于校园性骚扰更缺乏明确规定。
就在校园性骚扰事件频发的当口,10月9日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即所谓的“红七条”,直指师德构建。其中规定严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意见》提出师德建设的机制要与“法律约束相衔接”,可是法律尚未完善,“衔接”又如何可能呢?
核心问题依然悬而未决,则带来的结果无非有二:第一,大量的性骚扰案件不是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最终不了了之;第二,即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往往面临性骚扰行为难以明确界定,判罚无所依据的问题。如王小箭、吴春明这样的案例,若非面对媒体曝光的压力,事情会及时得到处理吗?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只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界定性骚扰,根据实际案例对教师的行为进行明确而详细的规范,依法治教,才有可能真正守住教师行为的底线。守住底线,而后才是对师德的更高追求。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