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风景名胜区21区
大西北网7月28日讯 今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于2006年9月颁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我省贯彻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目前我省共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3处,省级风景名胜区21处,已通过建设部审批待颁布的风景名胜区1处,总面积2974.275平方公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部分风景名胜区管理结构设置不到位,形同虚设,难以有效履行风景名胜区资源利用和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的地方受经济利益驱动,无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进行盲目开发建设,使风景名胜区出现城市化趋向,冲淡了风景名胜区的特色,降低了其应有的价值;缺乏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制、措施,一些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行为不能依法惩处,景物、植被、水体、野生动物等资源和景观遭到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目前存在一些污染、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条例(草案)》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按照规划组织和扶助风景名胜区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和服务事业,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制止和限制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事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活动而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风景名胜区管理结构缴纳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另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未经招标确定经营者的;擅自提高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行为之一,由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