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相关规定:县区纪委书记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时间:2014-03-23 10:35来源:甘肃日报 作者:佚名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兰州市出台相关规定县区纪委书记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大西北肃网3月23日讯 据甘肃日报报道
:兰州市近日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在强化组织领导、着力推进“三转”、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方面,提出多条意见。兰州市规定,将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的县区、部门、单位实行“一案双查”。县区纪委书记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任职满5年的,必须交流。
  
  兰州市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当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要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严防办案事故的发生,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除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党委和纪委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主业。
  
  兰州市纪委负责人表示,今后,县区纪委书记不再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工作,不再参与本单位目标考核排名,要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来。要规范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加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交流力度。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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