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日前,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后,安宁区检察院依法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简称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增设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这也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安宁区检察院适用新刑诉法审结的“刑事和解”第一案。
犯罪嫌疑人徐某与被害人朱某原是工友,2012年12月19日18时许,两人因经济纠纷在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植物园附近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朱某连捅两刀,致朱某某背部、左手受伤。经鉴定,朱某左手损伤属轻伤,九级伤残。
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没有简单的就案办案,通过分析引发该案件纠纷原因后,认为符合新刑诉法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先后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多次沟通、了解,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徐某赔偿朱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四万六千元整,当场支付。朱某自愿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并对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综合全案,安宁区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该案成为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安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个刑事和解案件,意义特殊。承办公诉人表示,刑事和解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也给被告人悔过的机会。
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安宁区检察院公诉科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索创新和解工作机制,深入审查案件详情,对于主观恶性不深、有认罪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都积极促和解,有效的实现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和教育犯罪嫌疑人的双重社会效果,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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