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要理性,对民意要柔软

时间:2013-05-09 09:00来源:新京报 作者:毛立新 点击: 载入中...
  “疑罪从无”,是司法机关对待“疑案”的正确态度,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被害人的利益和感受。有关方面还是要努力破案,满足各方知情权,同时对受害者或其家属给予救助。
 
  昨日,平顶山中级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针对李怀亮案的受害家属提出的抗诉申请,检方尊重法院判决结果,已决定不予抗诉。检方同时申明,依据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的重大作案嫌疑,此案与赵作海案有本质不同。检方还表示,将配合公安机关继续侦破郭某某被害一案,并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做好被害人亲属的安抚、救助工作。
 
  同日,北京警方回应备受关注的“朱令案”,称对这起案件未能侦破深感遗憾,对朱令令个人遭遇的不幸和家人承受的痛苦深表理解和同情。但专案组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办案,未受到任何干扰。“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都会尽最大的努力”。但也确有一些案件受侦办条件限制,碍于证据灭失等客观因素,最终无法侦破。
 
  尽管这两起案件差别很大,但目前来看,应都属于“疑案”。受案件侦破条件、侦查技术和能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一些案件最终成为既无法认定、又不能排除的“疑案”,甚至永远侦破不了,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因此,所谓“命案必破”,体现的只能是一种决心和勇气;所谓“不枉不纵”,“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也只能是一个理想状态。
 
  以李怀亮案来说,尽管仍不能完全排除嫌疑,但法院还是做了无罪判决,因而更具有法治意义,更加彰显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和理念。应该说,这是司法机关对待“疑案”的正确态度,尽管各方面可以有种种猜测和质疑,但必须尊重这样的原则。
 
  当然,“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作为司法原则和理念,并非严格适用于所有领域,譬如侦查人员仍可以基于有根据的怀疑,来假设谁是犯罪嫌疑人,并开展侦查工作;媒体和社会公众,也可以基于对案情的了解,提出各种分析和假设。对这样的民意,也不能过于苛责。
 
  但必须注意,怀疑终究是怀疑,假设终究只是假设,在司法机关作出有罪的认定之前,法律上只能把嫌疑人视为无罪的人对待,并保障其应当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这是法治的底线,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逾越。
 
  另外,贯彻“疑罪从无”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被害人的利益和感受。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而言,一方面由于案件尚未完全侦破,实体公正落空;另一方面,由于得不到相应赔偿,经济上可能遭遇困难。
 
  因此,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既要通过不懈努力,尽快破案,在这过程中,还要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告慰被害人及其亲属,并做好必要的告知和信息公开,满足各方的知情权;此外,对于这些“疑案”受害者或其家属,有必要明确国家救助制度,在经济上、精神上给予救助和抚慰。如此,才是完整的、平衡的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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