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引发的法律纠纷,法院只需依法审理,没有必要把自己当成行政系统的一员。
江苏省高院针对“新国五条”正式实施后,可能引发的假离婚等6种纠纷情形,向全省法院发出司法对策及建议: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江苏高院建议全省法院,准确把握“新国五条”精神实质,妥善运用法治化裁判方式,保障房地产新政有效落实。(《法制日报》4月9日)
离婚有风险,假离须谨慎。实践中可能出现假戏真做,一方不愿意复婚,没有分得财产的一方,就会主张确定财产份额的离婚协议无效,而引发法律纠纷。
江苏省高院专门发布司法对策及建议,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为了更好地指导离婚财产纠纷。不过,实际上江苏高院本来就无必要对之再行规定,只需要按照原有的法律严格执行就行。江苏高院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不过是对“假离婚”司法实践准则的重申,并不是什么“新药方”。
因为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早已对此情形有着明确规定:当一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经法院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不予支持。法院需要做的,仅仅是严格按此执行即可。
落实房产调控政策,是行政系统的事情,本无须法院操心。法院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也意味着,法院并不应该过多地承担其他职能。
现在,一些地方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法院需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的权力。因而,作为硬币的另一面,也就是说,我们既不需要行政干预司法,也不需要司法系统为某一项行政命令,去主动提供服务。司法和行政还是应该按各自的规范运行。
房产新政引发的一些法律问题,法院只需要依法审理即可,没有必要把自己也当成行政系统的一员,去“保障房地产新政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