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报讯 井盖被盗,途经市民郭先生掉入受伤,在明确窨井所属单位后,郭先生将窨井所属单位告上法庭。案件历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昨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已对该案作出终身判决:窨井所属单位赔偿郭先生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5595.09元。
位于城关区红山根东路某公司门前,窨井井盖不知何时被盗,虽然路面张了大口,却并未引起关注。2010年11月7日上午7时40分许,郭先生不幸掉入井中受伤,在多方打探后,郭先生明确伤人窨井所属单位。于是,他一纸诉状递交法庭,认为致害水井的实际管理人单位应当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郭先生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实自己因掉入窨井受伤,故对其诉讼予以驳回。一审宣判后,郭先生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兰州中院在二次开庭审理该案时查明,本案所涉窨井为自来水水表井,该水表属被告单位所有,该公司每月前往查抄水表一次,但在事发阶段该窨井没有井盖。法院认为,涉案窨井的日常使用方为被告单位所有,井内设施亦属其所有,其应当承担该窨井的日常管护之责。被告单位未尽到管护之责,导致郭先生不慎摔伤,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兰州中院终审宣判:撤销原法院民事判决;被告单位支付郭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595.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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